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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云南汉文化的兴盛



第二,礼制的建构。《礼记·昏义》说:“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指明了六礼所包括的内容。冠礼,即成年礼,按古代的礼制“男子二十,冠而字”,男子到了20

,就要在宗庙由父兄主持举行冠礼仪式,起个新的名字,表示已经成人了。刘文征天启《滇志·风俗》对全省礼制加以概括,一为冠礼,“民间以网巾为率,名曰冠巾,士大夫遵会典及四礼简仪。及范氏统宗规而稍节约之,亦以网巾之日举行”,基本按礼制的要求来进行。二为婚六礼。“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于是婚礼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6个步骤。《滇志》中曰:“婚六礼,各郡同省会。有谢肯,有求亲,敦请士大夫四人于家,宴而拜之;至妇家,拜致主人意,妇家宴之。次日,各往谢宾。由聘礼至亲迎,仪物丰俭,列郡邑各殊。省城彩轿之盛,有费至四五金者。”可见已是六礼具备。三为丧祭之礼。《礼记·曲礼》说“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明代滇云全省“丧礼尚奢,在在皆然”,“丧祭之家,即至贫,必有熟于礼者为之掌记,不至愆谬”。又说:“祭礼,民间以建斋诵经为尚,见行礼者,非笑之,谓俭其亲。士大夫家如礼制”。至于相见之礼,刘文征在《风俗》之序中说:“考两《志》所云滇俗,慈孝友善,相敬如宾。坐堂室中,闻小队传呼,兀起而立,非谩也。又据所见闻,昔先辈家居,多坐大门之内,后生不见,驰骋过其庐者,必呼而痛斥之;见则入揖,相对答礼,有说侍立肃听,无说揖而出,不茶、不坐、不送也。”可见相见主客之礼,长幼之别,已有定制。

第三,日渐趋同的年节时令。礼文化制度的世俗化,使许多传统节日在汉代就形成定制。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在全国恢复实行夏历,以夏历正月初一为岁首,称“元旦”,以后汉族的所有节日都以夏历计算具体时刻。正月、元宵、清明、上巳、重阳以及春秋社日,冬祭腊日等节日,成为汉民族的传统节日。天启《滇志》记载全省年节,主要有:

元日,桃符门丞,往来贺岁。春日,春盘赏春,以饼酒相馈。上元之夕,赏灯张乐。次夕,将相私游,携爆竹插香于道,相传可以却疾。火树星桥,有古风焉。二月三日,循往代,为修禊事,会成谒龙泉观,还憩石嘴庄,为临江之饮。江流曲曲,怪石插江中,长松满崛,各郡于其胜地。大理以是日为市,集五方之人,聚天下之货,一月而退。是月祈年佛会。清明,插柳墓祭。三月三日,谒岳庙,为南岳。谒真武于西山罗汉寺,或东之鸣凤山金殿。或先期赴易龙中和山,行两日程。或负香之郧襄阳武当,往返数月。念八日,谒岳庙,为东岳。四月八日,浴佛,献乌饭。五月五日,悬艾虎,饮菖蒲酒,角黍相馈。六月廿五,束松炬,照田苗占岁。七夕,妇女穿针乞巧。中元,祭先于祠堂,或焚冥衣、楮镪。中秋以瓜饼祭月。重阳,登高,饮茱萸酒,赏菊,各郡或有丈菊焉。以面簇诸果为花糕,亲识相酬馈。十月,祀先,墓祭。长至,相贺,饮赤豆羹。腊八日,作五味粥。廿四日,祀灶,送五祀之神。除夜,爆竹,饮分岁酒,先少后老,四更迎灶。

在全省大部分地区,从元日、春日、上元、清明、中元、中秋、重阳、腊八以至除夕成为云南许多民族的共同节日,每个节日伴有相应的活动,有的活动同云南各地区具体情况相结合,具有地方色彩,如三月三,耍西山,便成为昆明地区各民族共同的活动,一直保留到今天。又如大理三月间的贸易盛会,更是经久不衰。李元阳万历《云南志·风俗》中说:“三月十五日在苍山下贸易,各省之货自唐永徽间至今,朝代累更,此市不变。知是观音入大理,后人至日烧香,四方闻风,各以货来。”一个时代的习俗,既是一种重要的文化事象,也是衡量该社会总体发展水平与文明状况的重要标志。遵从汉礼,成为滇云少数民族汉化的显性表征。汉民族礼制的建构,在滇云各民族新鲜活泼、自由奔放的社会生活中注入了许多凝重的色彩和古朴庄重的韵律。由此也给滇云的民风民俗带来了变迁的动力、变迁的表征,并划出一条鲜明的变迁轨迹。循着《景泰云南图经志书》、《正德云南志》、《万历云南志》、《天启滇志》、《滇略》这几部明代云南志书,我们能找到云南民风民俗变迁的轨迹。不仅是“昔为缅字,今渐习书史”,且能带经躬耕于田亩,耕读传家;昔日的蛮荒之区已是彬彬文献与中州埒;而且,立春、元宵、清明、端午、腊八,这些节日已成为许多民族的共同节日,婚丧之制,嫁娶之礼也日渐趋同汉法,即便贫贱之家,遇婚丧之事也有熟礼之人为之掌记,不致行谬。衣冠礼仪,悉效中土。

洪武一朝,太祖以武力荡平天下,励精图治,致力于建立以传统的礼法来治理社会,塑造出洪武时期敦厚、严谨、淳朴、迂守理教的社会风尚。明中后期随着经济的繁荣,人心奢汰,风俗自淳而趋于薄,明人曾有不少痛心疾首的论述,如明代有一长者言曰:“正德嘉靖以前,南都风尚最为醇厚。荐绅以文章、政事、行谊、气节为常,求田问舍之事少,而营声利、畜伎乐者,百不一二见之。逢掖以占哔、帖括、授徒、下帏为常,投贽干名之事少,而挟倡优、耽博弈、交关士大夫陈说是非者,百不一二见之。军民以营生、务本、畏长官、守朴陋为常,后饰帝服之事少,而买官鬻爵、服舍亡等,几与士大夫抗衡者,百不一二见之。妇女以深居不露面,工织衽为常,珠翠绮罗之事少,而拟饰娼妓、交接女甘媪、出入施施、无异男子者,百不一二见之。”

ZW(〗明·顾廷元《客坐赘语》卷一。〖ZW)〗明人伍袁萃说:“闻之长老,吾乡自正德以前,风俗醇厚。而近则浇漓甚矣!大都强凌弱,众暴寡;小人欺君子,后辈侮先达。礼仪相让之风邈矣!又有势家豪族,宗党奴隶,横行闾阚,如狼如虎,小民无以自存,缙绅间亦不免。”明人范濂还说:“风俗自淳而趋于薄也,犹江河之走下,而不可返也,自古慨之矣。吾松素称奢淫,黠傲之俗,已无还淳挽朴之机。兼之嘉隆以来,豪门贵室,导奢导淫,博带儒冠……日有奇闻叠出,岁多新事百端。牧竖村翁,竟为硕鼠;田姑野媪,悉变妖孤,伦教荡然,纲常已矣……”当中原内地礼教“天崩地裂”之时,偏远的滇云之域仍然固守着洪武礼制,保持着醇厚的风气。

在史书之中,云南府人是“民遵礼教,畏法度,士大夫多才能,尚气节”;大理府人是“钟灵毓秀,士尚气节”;临安府人是“士秀而文,崇尚气节,民专稼穑。人多畏法,少有不平,宁弃不争。多爱清雅,敬老崇文”;楚雄府人“士人务学,裕而畏法,地当孔道,而不染于纷华。文教日兴,士风驯实”;曲靖府人“绳勉根植,兼事商贾,习尚简朴”;澄江府人“民务耕织,勤生力本。士以劲特相慕效,耻为委蛇,庶几铁中铮铮者”;蒙化府人“士人婚冠皆用家礼,民间相尚以朴质,敦朴恬雅,绝无浮夸,尽除靡丽”。正是礼教的浸润,才铸就了云南人温和、敦厚、淡泊不争的共同性格特征。这种特征一经形成便经世代的传承积淀,成为云南人性格中的共同品质,滇云文化也因此熏染上一些与三晋、齐鲁、荆楚、巴蜀诸文化相异趣的特征。云南人对自己及其文化有一个极简练的概括就是“土”,人之“土”,意指老实憨厚,不开化,不善交往,不会趋时追新、灵活应变。文化之“土”,主要指它的乡土性,即滇云文化中的本土文化气息比较浓厚,雅文化与俗文化的分化尚不十分明显。乡土性,也就意味着滇云文化中世俗享乐的市民文化的不发达,它基本上还是一种整体性的与农耕狩猎息息相关、与种族繁衍息息相关的乡土文化

ZW(〗张文勋主编:《滇文化与民族审美·绪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ZW)〗。就是今天,我们仍能从云南人的言行举止、婚丧嫁娶中找到这种洪武遗风。封建礼法是维系封建国家的根本大法,“礼制”不仅确定了封建等级与尊卑贵贱,也为人们提供了行动的指南。礼法推行到极至,便成为人们思想行为的桎梏,而且相较于江南“世风颓变”的情形,地区越是偏僻落后,受礼法的禁锢就越深,这在云南妇女生活中反映得最为突出。

唐樊绰《云南志·风俗》说:“处子孀妇出入无禁,及婚,私夫悉来相送。”景泰《云南志·嵩明州》又说:“男妇无禁出入,视奸盗之行为常事,而莫不知恤。”这些记载为我们描绘出明初及明以前云南新鲜活泼的生活场景,至少我们能从中看出,在当时的妇女心目中还不存在贞节观念,我们还不能用明中后期登峰造极的理教标准来衡量、评论她们的行为。就在明中后期以后,在云南的志书中出现了烈女传。有关烈女的记载,明正德以前都非常少,汉司马迁不述,晋人常璩《华阳国志》述及南中烈女,但有关云南烈女不见记载,唐南诏柏洁夫人以少有的聪慧和贞烈被载入书史,可谓凤毛麟角;元李京《云南志略》在所保存的部分中也不载烈女情况;明初云南志书的代表《景泰云南图经志书》诸郡人物条也较少述及烈女,只有正德《云南志》在其卷二十二专设《烈女传》,登载元代烈女3人:桑知州皇甫旋妻杨氏,景县尹妻王氏,以及败绩曲靖的燕帖木妻,明代烈女32人,多为丧夫不二,孀居多年而获旌表。到天启《滇志》所载烈女已达309人,主要分布在云南府、大理府、临安府和永昌等府中。这些志书,登载了大量烈女,记载了她们或者从父得孝、或者从夫得令、或者从子得慈、或者以身殉节、或者守贞而终的许多感人至深的事迹。如云南府罗江妻李氏,随其夫官南昌,夫遘疾,“李氏每尝药而进,弗愈,继以割股,竟弗愈。及夫殁,犹乞死以殉,弗获,扶柩归,哀恸丧明。适有寇至,抱夫像投水,母姊救免,焚劫一空,益励苦节”。又如永昌府吴氏有二女,长曰贞烈,次曰贞洁,其父死兄卒,“二女悯其绝世,竟誓守女节以终”,后合葬于郭外,有人题其墓曰“吴氏二贞”。再如武定府李臻枝之女,“年十八,许聘张节。未几节死,誓不更字。后兵变,途遇一男子执其手,即以刃自断而死”。她们苦节之坚贞,殉节之刚烈足以泣鬼神,礼教对妇女的禁锢无以复加。像这样的例子在史书中不胜枚举。《新纂云南通志·烈女传》序说:“妇女敦礼义尚节烈虽穷乡僻壤咸有其人。”笔者根据《新纂云南通志·烈女传》的记载,统计得出,有明一代,云南共有烈女1290人,其中夫亡即从一而终守节尽孝的有634人,由于各种原因以身殉节的有598人,其中绝大部分死于明末清初的战祸中。此外还有三十余人因其夫早殇便守贞而终。在这些烈女中,有的甚至还是少数民族妇女,如孟琏长官司土舍刀派罗妻招曩猛,年二十夫卒,守节52年获得旌表。还有顺宁府土知府猛卿妻陶氏,“夫死时,年三十六,哀毁欲绝,救而获免,教子成立,节操凛然”。及至清末,云南烈女之人数又骤升至9580人,构成了明清万余人的烈女群体。从处子孀妇出入无禁到烈女群的骤兴以及少数民族烈女节妇的出现,为我们划出了一条鲜明的文化变迁轨迹。毫无疑问,明代汉族移民徙滇,儒学的广泛流布以及礼制在云南的建构,便是云南烈女群骤兴的深厚社会历史背景,也是发生在妇女身上的这场文化变迁的动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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