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层社会组织
人们组织一定形式的社会团体(家族、氏族、部落、酋邦、国家)的最终目的,乃是为了更有效地适应自然环境,进行生产,并按照一定的模式,执行产品再分配。正如莫任(Moran)所言:“每一类社会组织均可视为获取生存资料的一种手段。”[48]从
这一观点出发,不同的生态环境,以及由此决定的人类的经济活动,是可以对人类的社会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
在北方,由于地势平坦,加之共同治水和防御的需要,人们很容易产生协作的意识。所以原始社会后期基层的生产单位,很可能是氏族。这可以从大规模的聚居村落和排列整齐的氏族墓地得到旁证。以后历史时代长期存在的农村公社,就是由此发展而来。正因为北方有这种集体生产的传统,所以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者所采取的剥削方式,仍然是以集体为对象的。殷代卜辞所记:“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前七,三十,二),“人三千耤”(粹一二二九),以及周代《诗经·周颂·噫嘻》所记“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惟耦。”都是人所共知的史实。
以氏族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组织,比较容易联合而成更高级的政治团体。而当这种团体出现以后,也比较容易统治和管理。这都为国家的形成和文明的出现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在南方,由于没有水患和外来民族的压力,人与人之间也就缺乏协作的动力。加之受到水源和地势限制的稻作农业的特点,就决定了它只能以家庭作为生产单位。这里氏族虽然存在,其功能更多是社会性的,而非生产性的。在良渚文化和石家河文化的遗址中,缺乏像北方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常见的大规模的村落和排列有序的氏族墓地,可能即与此有关。乔依斯·怀持(Joyce
White)对于泰国史前遗址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在生产组织方面,水稻栽培往往促进分散的离心力而不是合作的向心力。”[49]经济上的分散性必然影响到政治上的分散性。马歇尔·萨林斯(Marshall
Sahlins)曾经指出原始社会里这种家庭生产方式的特点:“作为一种生产结构,家庭生产方式是一种无政府的结构。……众多的家庭除了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以外,彼此之间不需要任何社会的或物质的联系。……从政治上来看。家庭生产方式是一种自然的状态。在其生产的基层结构中,没有任何一种因素能够迫使几个家庭联合成为一个实体并放弃它们的一部分自主权。由于家庭经济实际上乃是氏族经济的缩影,所以在政治上它满足于原始社会的条件,即满足于一个没有最高权力的社会。”[50]
从民族学的资料来看,根据人类学家对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地的调查,凡是经营原始稻作农业的地方,其基层单位必然是家庭;只有集约农业发展以后,由于水利的需要,全村的合作甚至数个村庄的联合才会出现[51]。中国南方这种长期存在的家庭经济,无疑对于国家的整合和文明的出现是一不利的因素。
(六)宗教信仰和政治思想
除了物质方面的差异以外,中国南北民族在意识形态方面的不同,也是影响其社会发展轨迹的重要因素。在此我们只提出宗教信仰和政治思想来加以讨论。
在人类社会中,宗教或与宗教有关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根据不同的情况,宗教可以巩固或破坏现存的社会制度,加速或延缓社会变迁[52]。在国家和文明出现的过程中,这一作用更加突出。对此,理查德·基廷(Richard
Keatinge)曾说:“在缺乏赤裸裸的强制力量的时候,宗教的约束提供了一条通向政治集中的发展道路。考古学所发现的宗教遗迹,仅就其规模和数量来看已足以证明它们在当时社会中的意义。花费在宗教庙宇或供奉方面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总量,毫无疑问地会对早期国家的经济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也会对政权的组织形式产生深远的影响,因为此种政权形式,就是为了组织和指导对这种资源的利用而创造的。”[53]
所以,当我们考察中国南北文明发展之异同时,决不可忽视宗教这一因素。就现有资料来看,中国南北民族在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方面同样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在北方,由于以共同生产为基础的氏族意识的浓厚,祖先崇拜盛行。《礼记·祭法》:“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可见在传说中的五帝时代,祖先崇拜已经制度化了。中原龙山文化中排列整齐的氏族墓地,显示出人们对生前血缘继嗣关系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