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到清代进一步完善。
清代,不仅土司总数和职衔比明代多,制度也远比明代完备。
清代沿袭明代土司制度而
有改进。第一,把指挥使司列入土司。第二,始设土弁,以绿营弁衔授予归附或立功的民族酋长。第三,土司职衔有文武之分,文职隶属吏部,武职隶属兵部。第四,将向来不管辖地方村寨的土司,将原袭职衔改授不同品级的土官,不再称通判、推官、县丞、主簿、巡检等,如有印信,把印信送礼部销毁,这样就出现一些不管理村寨的空头土司。第五,为安抚土司,赏给土司虚衔、官品顶戴、名号等。
清代加强对土司的管理,并实行限制。第一,限制疆界,缩小土司管理的范围,不准土司擅自购买土地以扩大势力。第二,限制权力,明代已实行土流双重治理的体制,不过明代派驻土司地区的流官作用不大。清代派驻土司地区的流官不仅有职而且有权,土官要受流官的节制。在有的土司地域还派驻军队,这样就使土司割据一方、自王其地得局面有所改变。第三,用分袭之法,削弱土司力量,即将土司领地分给诸子,以分离其势力,涣散其心。第四,不准土司随意外出,以防止各土司私下串通。
土司的承袭。确定承袭人的宗支嫡庶次序;规定预定袭嗣办法;规定承袭年龄为15岁以上,如承袭人不满15岁,由督抚题名注册,将土司印信、事务暂由本族土舍或其母亲护理,待满15岁方可承袭。承袭的手续,开初要亲身赴部,由部核明,方准承袭;后来取消亲身赴部,但手续依然严格,要由省掌印验明起文,需将该土官的顶辈宗图、土司亲供、取具地方并邻封土司印甘各结,原来的敕印和号纸等详报督抚,由督抚具题请袭。经部核对无异,题明准袭后,将袭替职衔、年月、顶辈各项填入号纸发给,方为正式承袭。号纸是土司的身份证明书,是土司袭替的根据。
土司的义务。各地土司作为朝廷的命官,要为国家“世守地方,保境安民”。这是土司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土司还必须缴纳贡赋和提供征调。清朝廷有鉴于明代贡赋的弊病,规定各地土司纳贡,全部定为三年一次;免贡实物,将各种贡品折成银钱。折价不算高,较明代、上贡的负担稍轻且简便。纳赋是土司的又一项义务。土司地区不丈量土地,也不编丁,赋役大多是自报认纳,一般说来,较之流官统治区的丁粮轻。清代各地土司纳赋最多的,要算云南车里宣慰司,每年纳米1084石[12]。
土司的奖惩。与明代一样,清朝廷对于忠于职守、缴纳钱粮、擒剿盗贼、立有军功的土司给予奖赏。对土司有罪、犯法也给予惩罚,但比流官轻。
土司的教育。以文教为先,在土司地区开展儒学教育。第一,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弟子入学习礼;第二,设立义学、社学、书院;第三,设立土府学、土州学、土县学,并规定贡生名额;第四,开科举之门,提倡读书应举。
从明清两代的土司制度,可以归纳出土司制度的基本特点:
1.以民族分布的区域,以民族首领统辖的范围,为土司的境界,大者为州,小者为县。
2.以当地民族的首领(酋长)为官员。分为文职(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和武职(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指挥使等),名目上虽有文武之分,实际上并无严格界限。
3.土司必须得到朝廷的认可与任命。土司任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包括颁赐诰敕、印章、虎符、冠带、符牌等。有对土司的考核、升迁、惩罚的制度。土司土官可以世袭,但承袭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办理一整套手续。
4.不改变当地的生产关系、政治制度、统治方式和民间习俗。
5.土司在其管辖范围拥有土地和人民,“食其土,领其民”,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有自治权。
6.国家不直接向当地人民征收赋税,而由土司向朝廷岁纳贡赋,呈进方物土产。
7.土司可以拥有军队,但只能在土司辖区内保境安民,外出则必须受政府调遣。
8.土司的职责与义务是:安民、守土、保境、朝贡、纳赋、征调。
9.土司内部有自成体系的行政制度与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