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没有土司,土司制度创始于元代,完备于明代。安抚使始建于北宋,初以文官兼领,督视军旅,事毕则撤,后为专官,专制一方。到元代创“蒙夷参治”之法后,在地方政权中逐渐以官职授土人酋长。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县任命
土酋夷长为官,有土总管、土知府、土府同知、土通判、土知州、土州同知等。除“总管”一职仅元代设置外,其他职官名目,明清两代一直沿用。
土司职官有: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
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达于省。”是行省与郡县之间上传下达的派出机构。在云南因民族众多且有不附者,宣慰司兼行都元帅府事,有的还管万户府,不一定由土官酋长担任。但是大部分地区“参用土酋为官”xofxp。
元代任命土官后,均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玺书、金银字圆符作为信物。其作用在于“俾得以王府旌节统摄其部落”[2]。
土官一经授职,即为世袭。“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3]土官能够“爱抚军民”,保证境内安定宁静者,三年可升迁一次。土官有功升迁,可按土官的品级升转,由下级升到上级。有的则加以流官的官衔,大多封以各种虚衔。土官有罪,也要受到惩罚,除罪大恶极者外,一般是“罚而不废”,保留其地位。
土官必须对中央朝廷承担贡赋之责,其意义主要在于政治方面。朝贡,是对中央朝廷臣服的象征;纳赋,是归属中央王朝版图的义务。
土司拥有自己的军队,如爨白军、蛮兵、金齿兵等。蒙古军队曾征调爨人和僰人的军队进攻南宋,出兵交趾、攻打缅甸,还利用土司的军队镇压反叛活动。但总的说来,土司的军队只是承担守土保境的职责。
元代的土官土司,开创了“一代之制”。
土司制度到明代有了新的发展。
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军平定云南,“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4]。或“诸夷纳土,乃各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5]。明王朝对西南地区的社会历史有较深入的了解,朝廷意识到云南的少数民族“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知名好,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6]所以,袭用元朝的办法继续在云南保留土司制度。
明代在云南设土司,分三类地区:一类为“内地”,主要设土府、土州、土县,仅在个别地区设土司。第二类为“夷地”,主要设土司,如车里军民宣慰使司、八百大甸军民宣慰使司、南甸宣抚司、陇川宣抚司等。第三类为“御夷”地区,设御夷府、州或御夷长官,如孟定御夷府、镇康御夷州,芒市御夷长官司等。
明代云南有土知府10人、知州17人、知县6人、同知2人、知事1人、经历1人、州同知8人、州判官3人、县丞6人、主簿1人、吏目1人、盐井副使2人、驿丞12人、巡检12人。其后有改流,有增设。不完全统计有166人。云南还有宣慰司8、宣抚司4、安抚司5、长官司33、蛮夷长官司2。
明王朝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任用土官时,又多用汉官为辅佐,或土官为正流官为佐贰,或流官为正土官为佐贰,视土官势力强弱而定。明王朝在土司中参用流官,意在加强对土司的控制与监督。任土官以顺其情,设流官以制其势。在大部分地区初步改变了土官专擅独断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