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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对传统文化的影响


杨泉良

民族融合中风俗的相互影响及相互吸引

  在少数民族以强大的军事实力对中原汉族广大地区进行征伐进而获得了统治地位实现民族融合的特定历史时期,一方面作为统治者的少数民族成员出于民族感情将民族风俗带到了汉族地区,许多少数民族成员甚

至要以胡俗染化整个中原。另一方面,为了统治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人的需要,统治者又不能不适应汉人的风俗习惯。这种民族感情和统治需要之间的矛盾既是民族融合背景下的必然规律,也是加速融合进程的动力,而处于文化发展高层次的汉人的风俗习惯的感召力和同化力,是使矛盾、斗争最后消解的基本力量。此后在真正进入民族融合的社会里,包含了各个民族文化因素的风俗习惯,和平共存,相互借鉴,相互吸收,使社会文化生活呈现出丰富多彩的面貌。   

  (一)对被征服者政策的改变及民族迁移对社会风俗的影响

  伴随少数民族统治者向外扩张进程,对于被征服的人民在政策上,经历了一个由杀戮到接纳的转变。十六国时期的汉国和前赵国,对战争中的俘虏和被征服的人民进行大批屠杀。公元309年,刘渊的军队进攻洛阳,在延津杀死晋民男女3万人;公元311年,石勒在宁平城杀死晋军10余万人,又杀死王公士民3万余人;公元395年,北魏道武帝拓跋  俘获慕容宝军四五万人,予以杀戮……到了后来逐渐对于战俘不再杀戮,但也不是就地安排而是采用军事移民的手段,把他们迁移到其他地区。公元398年鲜卑灭后燕之后,徙后燕境内吏民及各少数民族成员36万到北魏都城定居,清入关前自1635~1643年9年间先后4次把在山西、河北等地俘虏的100余万人迁移到东北境内,战争中难民的迁移更是无法数计。我们仅以少数民族主要的发源地、居住地和主要活动场所的东北地区为例,汉族成为东北主体民族是在清代,在此前虽然也有为数不少的汉人,但“这时期东北汉人的主要来源,并非是居住东北的汉人,而是不断从中原迁来的汉人。北魏和唐代东北的汉人曾大量减少,这些减少的汉人则又大体是迁回中原了”8。中原有战争或饥馑,东北则有汉人迁入,待灾难过去汉人又蜂拥入关,到了清代之后,为了发展生产“充实根本”,顺治元年、六年、九年清屡次下令“招徕流民,不论籍别,开垦荒田,水准为业”,顺治十五年又正式颁布了《辽东招民开垦条例》规定:“辽东招民开垦至百名者,文授知县,武授守备;六十名以上,文授州同州判,武授千总,招民多者,每百名加一级。所招民,每名口给月粮一斗,每地一垧给粮六升,每百名给牛二十只”。与此同时,少数民族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也大量地将少数民族成员向内地迁徙,契丹人向辽阳的迁徙,向中原地区的迁徙,金女真人和元蒙古人向中原的迁徙,蒙古人向云南等地的迁徙等等。“对于任何民族都是这样:习俗‘构成着一个民族的面貌,没有了它们,这个民族好比是一个没有面孔的人物,一种不可思议、不可实现的幻象。’因此,各个民族都毫不例外地珍视自己的风俗习惯,把它视之为‘神圣的、不可侵犯的、除环境和文化进步之外不屈服于任何权利的东西!’”9因此,这种双向的迁移极大地强化了民族融合的本质内涵,他们以自己民族所特有的风俗习惯和文化心理作为相互交往的基础,在逐渐的认同中,达成一种多元化统一的格局,使民族融合背景下的社会文化生活显得十分的丰富多彩。   

  (二)民族融合背景下出现了各民族风俗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局面

  宋人洪皓在《松漠纪闻》中写道:“胡俗旧无仪法,君民同川而浴,肩相摩于道。民虽杀鸡,亦招其君而食,灸股烹脯,以余肉和綦菜,捣臼糜烂而进,率以为常,吴乞买(太宗)移帝,亦循故态,今主(指熙宗)方革之。”君臣、君民关系平等随意,在契丹人建国之后很长一段时期里保持了固有的习俗。但情况又是非常复杂的,在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之后,首先面临的重大课题便是坚持固有民俗和适应对汉人统治而与汉俗认同之间的矛盾问题,为此,在他们建朝之初都进行过激烈的斗争。元代关于是否将农田变成牧场,在朝廷内的斗争便是突出的实例,东平布衣赵天麟在《太平镜策》云:“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孽畜”。世祖第三子安西王忙哥剌,占领大量田地进行牧马,“牧人利旷远”,又占“旁近世业”民田三十万顷,“民数诉理求地,持轧不下”。当然这种矛盾和冲突的结局总是少数民族在部分地保留了自己的习俗的前提下与汉俗认同。其保留下来的民俗也不再是独立的存在,而是汇入到了中华民族总体风俗之中。由于少数民族“无礼法”的限制,天性就表现得自由奔放,以少数民族女性与汉人女性的比较更可看出反差的强烈。肖涤非先生在《汉魏六朝乐府文学史》中写道:“北朝妇女亦犹之男子,别具豪爽刚健之性。与南朝娇羞柔媚暨两汉温贞娴雅者并不相同。”契丹女亦然,《辽史》在论辽朝后妃时写道:“辽以鞍马为家,后妃往往长于射御,军旅田猎,未尝不从。如应天之奋击室韦,承天之御戎澧渊,仁懿之亲破重元,古所未有,亦其俗也。”这些风俗在民族融合背景下,在社会日常生活和政治中延续着,各民族固有的风俗和观点,在其共处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当然,既然是存在于民族融合的大背景,无论是少数民族风俗还是汉人固有的习惯,都不会是泾渭分明地独立存在,他们在融合中保持着自己,又在吸收对方的习惯风俗中改变着自己,以至于在装束上“胡汉混淆,不可复辨”。在音乐上,“胡人吹玉笛,一半是秦音”,“胡人有妇能汉音,汉女亦能解胡琴”。在语言上,相互借用交相混杂,“汉人学得胡儿语,却向城头骂汉人”。这种各民族间的相互融通,更深地表现在汉人因素对于少数民族风俗内里的渗透,它为多元一体的文化建设奠定了基础。据《北史契丹传》记载的契丹葬俗:“父母死而悲哭者,以为不壮,但以其尸置于山树之上,经三年之后,乃收其骨而焚之。”他们的葬俗完全是根据民族所特有的观念形成的,但在与汉人共同的交往中也发生了变异,虽然依旧有人按照传统礼俗对死者进行丧葬,但也出现了与汉人相同的土葬,建国后在赤峰、通辽等地区发现为数不少的契丹贵族墓葬便是极好的实证。有些风俗虽然在形式上依然保存着旧有的模式,但其内容却发生了变化,如《契丹国志》卷二七载:“冬至日,国人杀白羊、白马、白雁,各取其生血和酒。国主北望拜黑山,奠祭山神。言契丹死,魂为黑山神所管。又彼人传云:凡死人,悉屑此山神所管,富民亦然,契丹黑山,如中国之岱宗。云北人死,魂皆归山。每岁,五京进人、马、纸物各万余事,祭山而焚之,其礼甚严,非祭不敢近山”。即使是这样流传千年“其礼甚严”的“国俗”也接受了汉文化影响,在目的性上发生了变异。辽兴宗时,祭山“节义多所变更,后因以为常”[10]。祭山之前先祭菩萨堂及木叶山辽河神,并在祭山仪中,突出了君权地位,增加了君权神授的内容,明显接受了汉文化专制制度和佛教的影响。同时,我们还能够从萨满教的发展中看到,在民族融合背景下出现的多样化统一的格局。萨满教是各北方少数民族所共同信仰的宗教,但由于民族不同,其内涵也不尽相同,如辽金元的“烧饭”之俗原本是契丹萨满教的内容,是“契丹女真旧俗,蒙古亦此俗,其汉译‘烧饭’一词,直至明初犹行于世也”。“烧饭”一词,最早源于契丹人的记载,指焚烧祭祀用的酒食,也指祭祀,也指祭祖。女真人“祭祀饮食之物尽焚之,谓之烧饭与契丹人,(其主)即死辄致祭,筑台高愈丈,以盆焚食,谓之烧饭”,可见“烧饭”之俗本是葬礼的一种,这种风俗为后来蒙古族、满族、赫哲族等沿用,就变成了后世萨满教的一种单纯祭祖形式。在“实行汉制”“尊用汉法”的元代朝廷,也并非是完全照抄照搬中原地区传统的统治模式,而是根据萨满教的内容进行了适当地改易,其中在礼仪接待方面的改变就很突出。如外国使臣晋谒蒙古帝王要从两火堆中间的火上通过,以此仪式消灾除祟。《多桑蒙古史》谈到蒙古萨满教时指出:“凡宫廷所用之物,以及贡品,心经此辈以火净之”。《清会典》同样记载了因萨满教的影响堂子祭的古俗也进入以汉人制度建立的宫廷,“取血解牲,熟之司祝献肉”。这些都使少数民族一统天下的朝廷在沿用汉人朝廷框架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与民族习俗相关的因素,使其更为丰富和富有个性。  

  总而言之,民族征服导致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的融合,而民族融合是一项比征服本身更为漫长也更为艰难的过程,它的结果也恰恰与军事征服相反,它使处于较低文化发展水平的征服者被处于较高文化发展水平的被征服者逐渐同化。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在融合后的社会生活中,他们的风俗习惯被大量地保存下来,但已不是与汉文化相隔绝时的独立存在,而是与汉族风俗相互吸收,构成一个整体,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便是民族融合中民俗交往、渗透、影响、同化对于文化发展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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