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因为在自给自足的经济条件下,除了对马匹的需求外,他们并不需要大量的其他畜产品,他们饲养了家畜(主要是猪)家禽,故不需要太多的游牧民族的肉类食物;他们发展了养蚕种棉,故也不需要太多的皮毛。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他们从游牧民族中最想获得和获得最多的马匹实际上又是用来对付游牧民
族的战争工具,一旦获得了足够的马匹,增强了他们的军事力量,他们就采取遏制政策,限制朝贡的次数、人数和贡品的数量,以及闭关绝市进而发动战争。从游牧民族的角度来看,一旦朝贡互市受到限制,他们就会以战争为手段,强行获得他们所需要的物资和人口。因为,众所周知,游牧民族的侵扰掠夺等战争形式的基本目的是想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因此,对于游牧民族来说,发动对农耕民族的战争是正常的朝贡互市不能进行情况下的一种为弥补其游牧畜牧业经济非自足性的特殊的极端方式。这正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历史上中国各民族间特别是北部和西部游牧民族与中原农耕民族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经济文化上的一体性或统一性。这就再一次证明了我国著名学者费孝通 先生的“中华各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
进一步说,在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的互补关系中,以朝贡、互市为主要形式的正常的互补关系与以战争为手段的极端的互补关系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在和平时期,中原王朝与周边各民族间的使节往来不断,贡赐贸易和互市贸易成为二者关系中的主流,与此同时,双方都通过经济交流在壮大各自的实力,而等到某一方面的实力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发动战争。如西汉时期与匈奴的关系就是如此,汉王朝刚刚建立之初,汉朝弱而匈奴强,双方被迫达成了相互关系的一种秩序即“和亲”、“通关市”,匈奴不再大规模地侵扰汉王朝的边疆地区。在此期间,汉王朝积极地恢复社会经济,移民实边,大力发展养马业,到汉武帝时期的六七十年间,国力得到了恢复,军事力量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在文景时期,在西北及北方边境地区设立了36个“牧马所”,用官奴婢三万多人从事养马业;景帝时期又“始造苑马以广用”[20],目的在于发展骑兵,准备对匈奴进行反击。
在匈奴方面,在此期间进一步壮大了实力,并把其势力扩展到了西域地区。在此情况下,汉王朝就发动了对匈奴的全面战争,断绝了“和亲”,关闭了市场。在旷日持久的战争中,匈奴所遭受的打击可能更大一些,在不能正常获得农耕民族产品的情况下,战争就成为一种迫不得已的交换的补充形式。因此汉匈间的战争断断续续地持续了二百多年,原因之一就是匈奴必须要经常地获得中原农耕民族的产品来维持他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否则,他们就不得不寻找新的能够获得农产品的农耕民族或农耕地区。历史上匈奴的西迁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出于这个原因。
经济上的非平衡需求
尽管历史上的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在经济方面存在着一定互补关系。但是,这只是两种经济文化类型间复杂关系的一个方面,我们还应当进一步看到:经济上的互补关系实际上在产品需求方面,又是不平衡的。如前说,互补关系是由一系列客观因素即环境的差异所造成,而这种关系能否顺利实现、如何实现、实现的程度如何等等,则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在经济上的互补关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双方在产品需求方面是一种“非平衡需求”关系。这种关系的具体表现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互补关系中以游牧民族对农耕民族的产品需求为主,而农耕民族对游牧民族的需求较少;2.在互补关系中,游牧民族常常是“一厢情愿”,对农耕民族有较多的经济方面的依赖性;3.农耕民族由于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本上没有形成对畜产品的消费市场。
造成这种非平衡状况的原因,仍然与这两种类型的经济形式或生计方式有直接的关系。一方面,我国历史上的农耕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了一种比较完备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下,人们的生产生活对外部世界的需求相对较少。他们生产他们自己所需要的绝大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如通过发达的精耕细作的种植业,生产出了黍、稷、麦、稻、玉、粟、薯等最主要的食物以及日常生活必需的蔬菜瓜果等各种农副产品;通过种植业也成功地解决了农耕民族对纺织品的需求,种植桑麻绵等,解决了不同社会阶层对不同纺织物的消费需要,丝绸织品可以满足社会上层的生活需求,而麻棉织品则可以满足普通百姓的生活需求。再如,对于动物类食物的需求,在相对封闭的自给自足经济环境中,我国历史上的农耕民族通过发展个体家庭饲养业,以小规模分散的方式来饲养家禽家畜,基本上解决了农耕民族食物结构中对动物性食物的生理需求。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历史上的农耕民族所发展的家畜饲养,主要以食粮性家畜为主,这种家畜主要是猪。
另一方面,历史上的游牧民族在食物需求方面,却与农耕民族有很大的不同,这主要是指:在游牧民族生存、活动的地区,受自然条件限制,一般都没有能够发展起足够规模的种植业。游牧民族与种植业的关系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在我国北方的蒙古高原,种植业的发展十分有限,几乎对那里的游牧民族的日常生活产生不了多大影响,因此可以算做是纯游牧区,他们所需要的粮食,绝大部分都依赖于内地农耕民族。第二,黄土高原和黄河上游地区,在历史上属于半农半牧或农牧兼营的地区,有的地区如黄土高原是以农为主兼营畜牧业,而有的地区如黄河上游的甘肃、青海、宁夏等地区则基本上是以牧为主兼营种植业的地区。但是这些地区在后来的历史上,逐渐变成了主要由农耕民族进行移民开发活动的地区。第三,在青藏高原上,藏族及其先民发展了一套较独特的经济体系,即农牧分营形式的经济,其主要特征就是同一个民族中,一部分人从事种植业,而另一部分人则从事游牧畜牧业生产。这样就在本民族内部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游牧与农耕的互补,因此,他们对内地农耕民族的需求又与其他地区的游牧民族有所不同。第四,在广大的西域地区,自古就形成了一种“寄田”与“代牧”相结合的经济形式,即游牧民族在农耕地区借种农耕民族的耕地,而农耕民族则在游牧民族地区,让游牧民族放牧他们的牲畜。这样,在两种经济类型间就形成了一种较和谐的互补关系。
以上四种农耕与游牧的关系类型中,可能只有生活在蒙古高原上的游牧民族对内地农耕民族的粮食需求最多、最为迫切。因此,在历史上,蒙古高原上的游牧民族与中原内地农耕民族的关系也就最为敏感和突出,二者间关系的发展对中国历史的影响也最大最明显。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二者互补关系中需求的非平衡状态。
与中世纪的欧洲相比,中国历史上农牧互补关系中的非平衡需求现象,特别是农耕民族与北方蒙古高原上的游牧民族间的这种现象,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西欧封建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对畜产品的需求是十分普遍的,不论是对食草动物肉的日常消费,还是对草食动物皮毛的需求,都是他们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而在古代中国,农耕民族在总体上,并不需要游牧民族的大量的畜产品来维持他们的日常生活消费。因此,就内地农耕民族的社会生活而言,他们对北方游牧民族的需求十分有限,相反,倒是北方游牧民族为维持日常社会生活,对农耕民族有十分迫切的依赖性。
北方游牧民族的游牧经济所出产的物品与内地农耕民族所出产的物品,虽然在理论上是可以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正常的关系应当是互为产品消费场。但是,在实际需求方面却存在着差别:游牧民族特别需要农耕民族的粮食,但农耕民族并不需要游牧民族的畜产品,即农产品在游牧民族地区有较大的消费市场,而畜产品在农耕民族地区却没有多大消费市场,所以在彼此间形成了供求关系上的矛盾状态,也就是整体需求关系中形成了非平衡状态。
注释:
[1]林耀华:《民族学通论》(修订本),第80页。
[2]林耀华:《民族学通论》(修订本),第90页。
[3]田广金:《桃红巴拉匈奴墓》,《考古学报》1976年第1期。
[4]齐思和:《少数民族对于中国文化的伟大贡献》,《历史教学》1953年第7期。
[5]《史记》卷一一一《骠骑列传》。
[6][12]《史记》卷一一○《匈奴列传》。
[7]《隋书》卷五四《突厥传》。
[8]《旧唐书·回纥传》。
[9]《新唐书·吐谷浑传》。
[10]《资治通鉴》卷一九五,贞观十三年三月。
[11]《旧唐书》卷一九五《回纥传》。
[13]《李卫公文集》卷一四《请市蕃马状》。
[14]《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
[15](南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七《蜀运茶马利害》。
[16]贾大泉:《宋代四川经济述论》,第87页,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17]谈修:《滴露漫录》。
[18]陈一石:《清代川茶的发展及其与藏区的经济文化交流》;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边疆开发研究》,第30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19]《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征榷考》。
[20]《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来源:《草原文化研究资料选编第二辑》 (经内蒙古社科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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