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状况
在人们的印象中,游牧人的生产力水平很低,结构单调,究其实不然。亚欧大陆游牧人都以游牧为主业,豢养牲畜,其中马、牛、羊为主体,还有骆驼、牦牛、毛驴等等。这类牲畜的皮、毛有多种用途,价值较高,牛羊肉又是他们日常
生活的必需品。除羊以外,这些牲畜还是重要的交通工具。负重致远,非它们不可,是游牧人赖以为生的重要牲畜。尤其是马,更是游牧人驰骋疆场,纵横万里的重要乘骑,是游牧人威胁农耕人,出奇制胜的早期法宝之一。后来,亚欧大陆的农耕人向游牧人学习,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赵武灵王,胡服骑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亚欧农耕人对游牧人十分畏惧,纷纷树栅栏,筑长城,挖壕沟,以阻挡游牧人的金戈铁马。那时在兵力上、战术上,游牧人占有一定的优势。在交易中,游牧人的马匹也是可致高价的“奇货”。总之,畜牧业对于游牧人来说,不但为他们创造了财富,而且在战备上积累了雄厚的实力。
狩猎业在游牧人的生产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稀有禽兽、珍贵皮毛,在市场上是高价商品,在与敌国交聘中是名贵礼物。狩猎既使游牧人获得富饶的财货,又培养了高强的武艺。
冶金业也是游牧人的重要产业,是兵器的主要来源。铜铁的镞、戈、矛、剑,是游牧人攻击敌人的主要武器;铠甲头盔是防身武器;鞍镫衔嚼,坐骑必需;铜铁饰物、符信牌照,男女佩挂。所以冶金业在游牧人中,发轫颇早。冶铜技术,农耕人可能先于游牧人,而冶铁技术,游牧人乃先于农耕人。亚洲大陆冶铸铜铁,都比较早,东亚人可说是冶铜的祖先,而西亚则开冶铁之先河。但因游牧地区铜铁资源不足,加之居处不定,征战频仍,因此生产力低,生产量少,常感铜铁缺乏。有时需仰求农耕地区补给。在兵戈扰攘之际,农耕地区的王朝就常以严禁铜铁供应来打击游牧地区的王朝。
游牧人中,塞种人及匈奴人登上历史舞台较早。当时铜兵器流行,铁兵器也已出现,但数量少。到哥特人、突厥人、蒙古人扮演历史重要角色之时,铁兵器已盛行,铜兵器渐衰落。但在游牧地区,铜饰物仍被广泛采用。终游牧人时代,冶金业长盛不衰。
在亚欧大陆上,操伊朗语的塞种人,操日耳曼语的哥特人,最初也以游牧为主业。他们常抢劫农耕人的粮食,以补充或调剂自己食物的困乏和单调。后来,有一些成员,由于迁徙中地理条件的改变,逐渐改事农耕。
在游牧人的边缘地区,主游牧而兼事农耕。由于耕地不多,耕种的人少,农业比重小,作物大都是各种粗粮,耕作也比较粗放。从事游牧的人经常迁徙,改事农耕者,稀稀落落地定居于自东而西的移徙路线上。到了后期,他们的经济,仍是游牧为主,但已牧耕并举。这可以说是他们经济成分上的特征,也是他们生产、生活的特征。
操阿尔泰语的匈奴人、突厥人、蒙古人,却长时期以游牧为主,保持传统的经济模式,进而保持其尚武尚勇的种族精神。匈奴统治地区也有农耕,开辟森林,利用中原人、西域人来耕种,匈奴人本身却不屑从事农耕。突厥人地区也有农耕,开垦绿洲,也是利用藏缅语系和印欧语系的农耕人经营。最初向农耕地区抢劫粮食财物,后来改变政策,建立城郭,保持农耕,经营工商,征收税赋,中介牟利。蒙古人如法炮制,而且推而广之。游牧人的历史越向前发展,他们的疆域越扩大,就越认识到农耕的重要性。
游牧人从部落联盟到建立国家,从小王朝到大帝国,生活、居处渐趋固定。但是其中一些守旧派却总想保持游牧传统,有计划地破坏耕地,扩大牧场,不放弃游牧生活,恐怕因此而丧失种族勇武精神。他们同改革派在农耕政策上进行不断的斗争,有些极端守旧者,还以此告诫后代子孙。匈奴人、突厥人、蒙古人在农耕政策上的斗争愈演愈烈,甚至发展为宫廷政变,派系血战。然而,由于游牧经济对风雪灾害缺乏抵抗力,生产水平远逊于农耕经济,因此,守旧派的阻挠,终敌不过革新派的顺应历史潮流的行动,最后游牧经济还是丧失了经济主体的地位。
游牧人地区也有手工业。本族人兼营的手工业,主要从事修修补补,改改换换。外族的专业手工业者,游牧人则视为珍宝,不加诛戮,全加录用。他们分行业操作,被安置于大汗朝廷附近。在那里,建筑、装饰、珠宝、兵器、装备、纺织、缝纫等等,一应俱全。生产品专供权贵享用,或作交聘礼物,或供私人消费,不能作商品交换。
游牧人对贸易起初只征赋税,后来中介牟利,以后便插手经营。在亚欧大陆的丝绸之路上,游牧人常插手经营包括丝绸在内的各种贸易,有时则与农耕地区王朝联合经营。利之所在,各不相让,游牧王朝之间,游牧与农耕王朝之间,因此经常发生各种争夺战。所谓丝绸之路,丝绸交换是其中主要的一项,因此把它作为这条商品交换之道的标志,实际上它包括了各种商品的东西方贸易。
游牧地区经济,以游牧为主,也开展多种经营,行业竞出,花样纷繁。市集随迁徙而变异,行业随地区而繁荣,经济成分并不单调。
建立在游牧经济上的各族的游牧社会,虽然情况复杂,不能一概而论,但大体说来,多成分、多层次是其显著特征。游牧人在原始阶段,共同劳动,共享劳动成果。由于生产力水平低,过着集体生活。氏族根据血缘关系组成,大小部落成员地位平等。首领由成员共同推举,负责牧场移徙、回避灾害、抵抗外敌等等日常事务。
游牧社会进入文明阶段后,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着奴隶制。但是否已构成奴隶社会,各个游牧部落及部落联盟,情况各异,辨析困难,至今尚聚讼纷纭。
游牧社会的主要生产者是游牧民。但在各时期、各阶段、各种族中,游牧民的性质和地位,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差异。
塞种人、哥特人的游牧民从氏族制到奴隶制,戛然而止。塞种人与古希腊同时,哥特人与古罗马同时。希腊人和罗马人在公元5世纪以前,也只发展到奴隶制社会为止,哥特人的东哥特王国和西哥特王国发展到奴隶制社会后,随着种族的消失而融合于其他民族之中
。匈奴人在公元前3世纪~5世纪已进入文明社会阶段。他们经过多次迁徙,或兴或衰,其社会主角都是游牧民,也是自由人。他们的社会制度,在东方时期,受华夏人的影响,在西迁时期,受罗马人的影响,
即既有奴隶制社会对它的影响,也有封建制社会对它的影响。其主要社会制度,大都视为属奴隶制社会。这种奴隶制社会与希腊人、罗马人比较很不成熟,在本族内,主、奴的划分并不严格,外族奴隶则数量众多。权贵与牧民之间,有利害冲突,也有利害与共的一面。牧民与权贵相互间的关系,已出现阶级关系的雏形。其社会中的多成分、多层次也是明显的。
突厥人进入文明阶段,约在公元5~6世纪。蒙古人则在12~13世纪。突厥人曾是柔然人的锻奴,蒙古人原是女真人的牧奴。他们的势力强大以后,很快转入封建社会。他们的历史与华夏人及伊朗人的诸王朝同时,受华夏人与伊朗人的影响颇深。其权贵与牧民的关系,主要是部曲关系,是一种部族制的封建社会。突厥时期及蒙古时期,奴隶很多而且盛行。游牧人社会中的奴隶主要是外族人,是一种“种族奴隶”。其来源最多的是战俘,其他皈依者、收养者、归化者为数也不少。同族奴隶大多数是罪人、债务人等,数量很少。
(三)政治体制
游牧人经常迁徙,散居各地,外表上好像一盘散沙,实际上动定以时,部勒严格。他们生活在广漠草原,环境变化莫测,必须依靠层层组合,结为群体,才能生存。他们依赖集体组织,有很强的凝聚力。游牧人的组织体系,基层是部落。部落有大有小,小者数十人,大者以百千计。家庭是最小的细胞,诸家结圈而居,蒙古人称为“古列延”。一个部落有大小不同的“古列延”。部落首领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部族中的每个人都生死与共。个别的外来人,可以被部落收养,也可以皈依部落,收养人、皈依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部落成员。部落是一个生活的群体,也是一个战斗的群体。部落长是强而有力的首领,部落中,生产、生活、战斗的安排,都要听从他的命令。部落内的纠纷,成员间的争讼,须由部落长召集部落大会仲裁、判断。
邻近部落之间,常结成联盟,这是经营草原、抗击仇敌的必要。部落联盟是部落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阶段。部落联盟的首领为联盟长或盟长,从参加联盟的部落长中推选最强有力者担任。联盟定期举行大会,裁决联盟中的重大问题和事件。联盟长的权力很大。联盟的变化更替,较为频繁,常依人多势大的一族人的意见为转移或改组。部落联盟是游牧人发展到较高层次的组织形式,是国家的雏形,或相当于国家层次的组织。许多游牧民族在政治结构上发展到这一层次,即行瓦解,进入国家阶段后仍然存在者不多见。在印欧语系中,塞种人建立的国家有大夏(巴克特里亚)、安息(帕提亚),受希腊人的影响。哥特人有东西哥特王国,受罗马人的影响。在阿尔泰语系中,匈奴人受汉朝的影响,突厥人受唐朝的影响和波斯王朝的影响,蒙古人受金王朝、宋王朝的影响及波斯王朝的影响。这从其政治区划和官制称谓以及行政系列等方面看,非常明显。
首领制度,塞种人及哥特人比较简单。最初只称首领或统领,其后少数部落建立了国家才称为王。这是由于人口不多,领域不大,迁徙不定等因素所造成的。匈奴人、突厥人、蒙古人则大不相同,他们人多地广,有较严密的组织,权力集中,有较完善的首领制度。匈奴人除单于而外,还有左右贤王,实行三王制。突厥人国家东西分治,都称可汗,采用二王制。蒙古人只设大汗,实行一王制。
官僚制度,塞种人、哥特人也很简单,未臻成熟。匈奴人、突厥人、蒙古人已渐趋复杂、成熟,官名称多、层次多。其中任官者,贵族多。武官则多以血统关系、功业大小为尚。
老王死,新王立,以父子相承为主;兄终弟及、伯叔继承、兄嫂禅代、叔侄相续等也颇为常见。篡夺政权之事,时有发生。在游牧地区,王位长期不稳定,派系斗争,王位争夺,屡见不鲜。
盟会在游牧民族的政治体制中占很重要的地位。部落、部落联盟,及联盟之间的重大问题,如牧场纠纷、汗位继承、开战媾和、捕逃交换、牲畜亡失等等,都依靠盟会来协商解决,他们有较健全的盟会制度。
盟会组织,著名的有匈奴人的龙城大会,蒙古人的忽里勒台等。盟会地点,一般选择在龙兴之地,或在大汗所在,或单于庭、大汗庭。盟会成员除王族之外,有显要权贵、功勋大臣、皇亲国戚,以及纠纷双方的当事人等。
游牧地区的司法制度,早期各部落有各自的习惯法,例如,双方争执,当事人当众赌咒,火烫油煎后,视皮肉是否受伤以判曲直。刑事犯罪,如盗窃、杀伤等;民事,如夺婚、借贷等,败诉的一方都要负赔偿的责任。周邻部落间的争执,则协商解决。这种习惯法有浓厚的部落政治色彩。以后司法经验逐渐丰富,于是制定法律,规定诉讼、审判的程序,制定刑事犯罪及叛逆的判刑以及民事纠纷处理的各种条款,由部落及部落联盟内各级首领执行或公断。亚欧大陆的游牧人在后期都有成文的法律,如蒙古人的《扎撒》、《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典》等。
游牧人的政治体制是适应游牧经济各个发展阶段的产物,其形制相当复杂。最初巫人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很大作用。以后俗人中的权贵成为主角,其体制由自然演化而成,有很大的习以为常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