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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牧民族社会结构问题刍议


王三义

  传统的古代史讲述的实际是文明史,而文明史是原始社会和农耕文明的历史。游牧民族建立国家之前的漫长历史,往往不被列入文明史。直到游牧民族征服农耕民族,在农耕区建立国家,或受农耕民族先进文化的影响,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才算进入文明史,登上历史舞台。游牧民族建立国家前的社会结构、社会状况是怎样的?事实

上并不明确。习惯上认为,游牧民族长期停留于氏族部落制。似乎很有道理。因为依据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论断:“国家和旧的氏族组成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按地域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1]也就是说,依此两点衡量,要么符合这两点,表明“国家”已经产生;要么不符合,断定其必然处于原始的氏族公社阶段。多年来,不少教材中采用此结论,研究中也随便引用,未加推敲。现在看来“游牧民族建立国家前一直(甚至‘长期’)处于氏族制”的论点,并非无懈可击,尚需做具体分析,仔细研究。

按地域划分居民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的第一特征,但也有例外

  游牧民族建立国家前,不是不依地域划分民众。血缘与民众之别,不能简单推论,否则会曲解恩格斯著作。说游牧民族长期保持浓厚的血缘关系,也并不准确。 

  恩格斯结论下的原文是:“由血缘关系形成和保持下去的旧的氏族公社,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已经很不够了,这多半是因为它们是以氏族成员关系与一定地区的联系为前提的,而这种联系早已不复存在。地区依然,但人们已经是流动的了。因此,按地区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力或者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2]恩格斯在这里只是一种概括,并未具体说明:按居住地域划分居民即表示血缘关系松弛。原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时期,是否地域关系不重要?以居住地域划分居民是否仅在国家形成后才显得突出,没形成国家的部落或民族是否仅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不存在地区划分?没有非此即彼的含义。

  在世界上古史的一般表述中,总是简单化为:国家是按地域划分居民,氏族是按血缘关系划分居民。血缘纽带松弛,即以地域划分居民。由此得出结论:游牧民族落后,当农耕地区进入文明社会时,游牧民族仍保持着浓厚的血缘关系。

  问题在于:即使血缘关系浓厚,也可能以居住地划分居民;即使形成国家之后,也可能保持血缘关系的维系因素;就血缘关系而论,游牧民族的血缘关系松弛程度是不亚于定居的农耕民族的。 

  马克思曾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原始公社都是按照同一形式建立起来的。相反,它们有好多种社会结构,这些结构的类型,存在时间的长短彼此都不相同,标志着依次进化的各个阶段。”[3]所以,在肯定历史发展多样性的前提下,具体看待这一问题。

  “血缘是相对地缘而言的。但是,事实上,血缘的真正出现在实行父母和子女辈不通婚才有可能。”[4]而它的松弛程度在不同地区不同部落的情形千差万别,没法确切估计。不过可以说,其下限是在文明时代发展了很长时间以后的事。首先,应看到氏族制的阶段,也是“以氏族成员与一定地区的联系为前提的”[5]。例如:起步较晚的日耳曼民族,野蛮时代既以血缘和亲族关系管理民众、编制军队,但也存在政治性组织形式。日耳曼的“高乌”和“马尔克”是一种模式。“日耳曼人部落为了便于军事征课而设置马尔克(markgenossenschaft)和一种更大的团体,称为高乌(gau),凯撒和塔西佗称之为帕古斯(pagus)”。摩尔根倾向于肯定马尔克和高乌在严格意义上是地理名称,二者的关系相当于“乡区”和“县”,住有按政治上组织的居民[6]。其次,我们应看到相反的例子:有些部落“正是因为没有产生个体私有制,古代社会的血缘亲属关系没有被彻底破坏,反而得到了新的发展。经过各部落互相吞并、融合而逐渐产生的奴隶制国家,不仅以地域为基础,而且保留了血缘关系的纽带。〔中国〕夏、商、周的奴隶制国家,国家代替氏族组织后,血缘亲属关系逐渐演变成了宗族关系”[7]。侯外庐指出,中国是在没有清算氏族制度反而保存了血缘纽带的情况下进入奴隶社会的,“这是一条亚细亚式古代的维新路程”[8]

  还有一个需探究的问题:就血缘关系而论,断定游牧民族血缘关系浓厚,一直保留着氏族制残余,是不大可信的。我们为什么不能认为,游牧民族比农耕民族血缘关系更松弛?有这样几点理由:第一,农耕民族是定居的,他们的生活与土地紧密联系在一起,可耕种的土地是固定的也是有条件限制的,再说,只有连年耕种收获才能保持较稳定的食物,农耕民族是不能轻易转移的,原始氏族遗风、根深蒂固的血缘关系是很难轻易破坏的。第二,游牧民族寄生于动物(各类牲畜),牲畜找到草和水,比农民取得收获物容易得多。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一个部落到了一个新的水草肥美之地,也许碰到另几个部落捷足先登,接下来的事可以想像,要么是冲突,通过武力,获胜者成为新牧场的主人,失败者要么逃离,要么屈服于胜利者暂住下来。或者是相安无事,共同享用同一片牧场。总之,人员的流动和杂居的机会比农耕民族多得多。第三,如果生物遗传学上的近亲有害论适用于任何情形的话,我们完全可以推断,游牧民族体格健壮,除了饮食的优势外,不得不归功于异部落的通婚。因为遗传学上说的近血缘、血亲婚配,势必影响后辈发育。游牧民族族外杂婚也是有可能的。在性道德约束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游牧民族抢掠其他部落的女子,尤其将女俘占为己有完全可能。这为优生后代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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