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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与“文化”


陈 炎

  无论是在中文还是在西语中,“文明”(civilization)和“文化”(culture)都属于使用频率极高而又极为模糊的概念。有时候它们可以混用,有时又有严格的区别。但若问混用的理由在何处?区别的根据在哪里?不仅百姓日用而不知,就连学者也未必说得清楚。在当今世界上,尽管以“文明”、“文化”为题目的论文、著作、学

术刊物和研究机构不计其数,但对于这两个概念及其内在关系,却始终未能达成一种广泛的共识。在前些年“文化热”的讨论中有人统计,仅“文化”一词就有140多种不同的界定方式。最近又有学者指出,“英语中文化的定义有260多种,据说是英语词汇中意义最丰富的二三个词之一”1。这种现象必然会带来三重疑问:第一,造成这种歧义的原因何在呢?第二,这种歧义能否取消呢?第三,如果歧义不能取消,是否还有必要界定下去呢?

  我们知道,语言中的词作为一种“能指”,其“所指”对象越抽象、越丰富,就越难以解释清楚。而无论“文明”还是“文化”,都不像“桌子”或“电脑”那样,指称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恰恰相反,它们力求包含人类创造这些具体事物的总体成就和不同样态,因而其本身就与言说者看待整个“人化自然”的文明立场和文化态度有关。于是,这里面所潜藏着的“解释学的循环”势必会导致歧义的出现。而且从逻辑上讲,这种歧义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但是,尽管分歧是难以避免的,讨论和界定这些概念却不是没有意义的。正如在哲学领域中,每一种对世界本质问题的独特解释都有可能引发出一种独特的哲学观念、甚至哲学体系一样,在文化领域中,每一种对文明或文化概念的独特理解都有可能引发出一种独特的文明观念或文化理论。不同的是,哲学中的元范畴是用经验中的“能指”来指称超验中的“所指”,因而有形而上学之嫌;文化中的元范畴则是用经验中的“能指”来指称经验中的“所指”,因而可以避免独断论之弊。事实上,如果我们要对文明或文化问题进行认真、系统地研究,都不能不从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和反思入手。当然了,本文中的界定和反思也只代表笔者的一孔之见,它既不同于施宾格勒,也不同于汤因比,并且也不急于寻求广泛的理解和认同。

一

    所谓“文明”,是指人类借助科学、技术等手段来改造客观世界,通过法律、道德等制度来协调群体关系,借助宗教、艺术等形式来调节自身情感,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基本需要、实现全面发展所达到的程度。在我看来,人作为一种“类存在”,至少具有使用和制造工具(包括一切科技手段)、依赖和凭借社会关系(包括一切社会制度)、渴望和追求情感慰藉(包括一切精神享受)这三个基本特征。惟其如此,人类才可能有对真的探索、对善的追求、对美的创造。反过来说,只有在对真、善、美的探索、追求、创造之中,人类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在这一点上,任何时代、任何地域、任何种族的人类群体概莫能外。从这一意义上讲,人类文明有着统一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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