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人生必须经历的几个阶段,任何人都不例外。人死了以后,活着的人总是要以某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悲哀,于是有了丧葬活动。安置尸体是一个重要问题,为了妥善地把尸体处理好,需要修筑某种固定设施,这便有了墓葬。从文化的角度看,墓葬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习俗,它随着时代的演进
而有变化,也因民族和地区的不同而有差异,并受着生死观、宗教观、禁忌、礼仪的制约,以葬仪、葬式、墓的形制和随葬品等来反映传统文化。在今人看来,墓葬无非是为了安置和纪念死者,然而,究其源流,它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却被固执地视为“灵魂安息的地方”。
贵州的民族墓葬,有极其丰富的内涵,无论是从墓葬的类型、葬具的形制,抑或是从“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划分,以及“砍牛”、“开路”等习俗看,都具有典型意义,某些习俗在其他地方是见不到的。把社会调查与历史文献和考古资料结合起来看贵州的民族墓葬,那实在太精彩了。拿墓葬的类型来说,有最古老的树葬,有喀斯特山区特有的岩葬墓,在广泛存在的土葬墓中,有土坑葬、石板墓、石棺墓、石室墓、瓮棺葬、洞室墓、火葬墓等,而岩葬墓又可分为悬棺葬、岩洞葬和岩墓,而且,在贵州还发现了一种极其罕见的铜釜套头葬。这些墓葬,一方面充分显示了贵州民族墓葬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则为我们研究古代墓葬提供了许多难得的证据。从贵州少数民族的墓葬文化中,我们可以得知许多原始墓葬的信息,及早期人类对自身的认识水平。譬如:具有氏族公共墓地性质的统一墓地,合葬墓、二次葬等等。从“开路”和“砍牛”活动中,透视出原始的祖先崇拜。从“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划分中,还可揭示原始民族对灵魂的认识和理解。因此,我们在研究贵州的文化现象时,墓葬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
人死了之后,弃而不葬,暴尸荒野,在今天看来,是极不人道的事,似乎不可理解。可是,在遥远的古代,这并不足为奇,《孟子·滕文公》篇就是这样讲的:“盖上世常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也许有人怀疑孟子的说法并不真实,那么,到贵州少数民族中去作一番调查,你就会相信在远古确有这样的事实。在荔波县瑶麓乡的“青裤瑶”中,至今还有“亲死不葬”的传说,大意是:老人死了,把尸体剖开,置于田中作肥料,长出很好的棉花,后来,体谅到老人在世时的辛劳,于心不忍,这才改用砍牛的方法。类似的传说,在平塘县上莫乡的布依族中也大致如此。
最古老的葬式,可能是树葬,它与人类早期以采集和狩猎为生的游牧生活是相适应的。人死之后,就地把尸体挂在树上,大哭一场了之。这在古书上是找得到根据的,《周易·异域上》说:“死者则以苇薄裹尸,悬之树上。”同书《系辞》说:“古之葬者,原衣以之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这种葬式,在贵州,至少在明代还可以见到。田汝成《炎徼纪闻》就记载了树葬的事,他说:“在陈蒙烂土为黑苗,又为夭苗,缉木叶以为上服……人死不葬,以藤蔓束之树间而已。”郭子章《黔记》也有类似说法,证明确有其事。当然,这种古老的葬式,经过时光的洗涤,在很多地方都消失了,幸存下来的只能是个别地方。不过,它留下的痕迹,或者说是残余形式,至今还依稀可见。譬如说,剑河摆久乡的苗族,人死以后,用杉树皮裹尸,以藤蔓梆扎,然后置于密林深处。又譬如:黎平肇兴乡的侗族,未满月的婴儿死去,不作土葬,而将其婴尸挂在树梢。
悬棺葬是我国南方古代民族的一种葬俗,它的特点是,木棺不掩埋,而是将其悬置于临江河的悬岩绝壁之上,有的是在悬岩上凿壁成龛放置棺木,有的是利用天然洞穴置棺,有的是在壁上打木桩支起棺木。悬棺葬主要盛行于苗、瑶和仡佬族的先民中,最早见于记载的是唐人张的《朝野佥载》,是书卷十四载:“五溪蛮,父母死,于村外其尸,三年而葬。打鼓路歌,亲属宴饮舞戏,一月余曰,尽产为棺。于临江高山半肋,凿龛以葬之。自山上悬索下柩,弥高以至孝,即终身不复祀祭。”又《溪蛮丛笑》记载:“葬堂,死者诸子照水内,一人背尸,以箭射地,箭落处定穴,穴中藉以木。贫则巳,富者不问岁月,酿酒屠牛,呼‘团洞’。发骨而出,易以小函,或架岩屋,或挂大木,风霜剥落,皆置不问,名葬堂。”田汝成《炎徼纪闻》说:“(仡佬)殓死有棺而不葬,置之崖穴间,高者绝地千尺,或临大河,不施蔽盖,以木主若圭,罗树其侧,号家亲殿。”以后,(嘉靖)《思南府志》、(道光)《松桃厅志》皆有记载。现今发现的悬棺葬主要有如下几处:一在松桃云落仙人岭,二在岑巩桐木白岩,三在石阡伍德铜鼓岩,四在贵阳市高坡乡。贵州悬棺葬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墓地都在临河的悬崖峭壁上,崖可遮风雨,但又难于攀登;第二,棺木用整木刳制,有船棺、仿屋形棺、倒棱台体棺等形制;第三,棺木置于人工凿成的壁龛中,或以木桩承托棺木,或置于天然岩穴中;第四,悬棺葬皆为“二次葬”,肢骨放在棺底,头骨置于其上;第五,随葬品极少,有的完全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