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的大事,所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桩重要的事情。如果我们把各地区、各民族的婚俗作一番比较,就会发现它们之间千差万别,有奇风,也有异俗。透过这些奇异的婚俗,来探讨人类的婚姻,首先要重视的是婚姻形态和婚姻制度的流变,其次是与之相伴的礼俗。尽管
在现实生活中,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普遍的,但它并不是由来如此的婚姻形态,在此之前,人类经历了从杂婚到血缘婚、普那路亚群婚、氏族外婚和对偶婚等复杂的演变过程,而且其间又有多种变异。在人生的历程中,从摇篮到坟墓,都有礼俗相伴,而恋爱与婚姻的礼俗无疑是一个重要内容。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形态和礼俗都随之演变,渐渐改变它原先的面貌,有的已是面目全非,有的则以某种异样呈现出来。这本来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事,可是,当人们用今天的观点,甚或是封建礼教来审视它们的时候,很容易产生误解、曲解,甚而至于把它们排斥于“文明”婚姻之外,这是十分有害的。其实,人类的婚姻,原先是很自由的,以后逐渐加以限制,到了封建社会其限制的程度更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在此以后又逐渐放宽限制,无论从礼俗、法规及思维方式,都呈现出若干自由的形态。这是历史的必然。
贵州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婚姻方面也得到充分体现。许多古老的婚姻形态和古朴的婚姻习俗,由于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程度、不同方式地残留下来,给人以奇异之感。这是历史的遗迹,是文化的沉淀,是一部复杂演变的婚姻史。当然,就现状而言,其婚姻形态都属于一夫一妻制,但各种古老的婚姻形态的残余形式并没有完全消失,造成一种叠加的文化现象。就婚礼的形式而言,像什么看八字、请媒妁、下聘礼、拜堂、迎亲之类,实际上是后来附加的,本来并不足为奇,只是在其他地方已经消失罢了。在贵州少数民族中,有许多奇异的婚姻习俗,如果用历史的、科学的观点去作分析,都是可以理解的。这里,我们就几种典型的现象来作分析,举一反三,或许对研究婚姻这种文化现象是有帮助的。下面,着重考察血缘婚的残余、氏族外婚的表现以及姑舅表婚、不落夫家、转房、洞洞婚、等级内婚等现象,以求一解。
人们最忌讳谈“杂婚”、“乱婚”,以为不合伦理。其实,伦理观念的产生是往后的事,在人类的婴儿时期是不存在什么伦理观念的。那时,人类刚从动物界分化出来,在原始群中,两性关系绝对混杂,同胞兄妹乃至上下辈之间的婚媾并不禁止,正如《列子·汤问》所说:“长幼侪居,不君不臣。男女杂游,不媒不娉。”正是这个原因,在古代的传说中,圣人皆“感天而生”。《今本竹书纪年》有云:“黄帝母附宝,见大电绕北斗,枢星光,照郊野,感而孕。”这样的时间延续了多久,我们还无法证明,但有两点可以推测:有了年龄分工以后,青壮年男女是采集和狩猎的主要承担者,常常一起外出,“野外媾合”的机会更多,而老年男女在家带小孩和看守篝火,亦多有接触,于是在婚媾上出现了按辈分区分的趋势;另一方面,由于生理原因,年龄相近的交媾更为和谐。因此,同辈男女之间的婚媾渐渐成为主流。
经过“杂婚”与“血缘婚”并行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以后,逐渐稳定为以直系和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互为夫妻的“血缘婚”。因为是群婚方式,父亲无法确认,而母亲对子女有哺乳关系,所以孩子是能确知其母的,这就是《庄子·盗跖》所说的“民知其母,不知其父”。这种婚姻形态既然是普遍的,在贵州各民族中也必然留有它的痕迹。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兄妹开亲”的传说,《苗族简史》说:“《兄妹结婚》是《洪水滔天》的主要内容,黔东南地区叫《兄妹结婚》,湘西地区叫《雷公和高比的故事》,其他地区都有相同内容的流传。既有诗歌,也有传说故事。说的是洪水泛滥,人烟绝灭,只剩兄妹两个,为了繁衍子孙,结为夫妇。”仡佬族有一个神话传说,叫做《阿仰兄妹制人烟》,说的也是“兄妹开亲”的故事,只不过他们是在洪水滔天时一起躲进了一只“仙葫芦”。像这样的传说,在其他民族中几乎都能找到,譬如布依族、侗族、彝族、瑶族等等,它们虽然以文学的形式流传下来,但却是“历史的影子”,证明在远古时期,确有过兄妹互通婚姻的阶段。这个“历史的影子”,还可从亲属称谓中找到有力证据,“当家庭继续发展的时候,亲属制度却僵化起来,当后者以习惯的方式继续存在的时候,家庭却已超过了它”,因此,亲属称谓可以准确地记录下各种婚姻形态下的亲属关系,并通过它透视出当年的一般情景。在荔波瑶山的白裤瑶亲属称谓中,外甥儿女、侄儿女、外侄儿女与亲生儿女同一称呼,男子均称dou44,女子均称doη44po41;从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与同胞兄弟姊妹都是一样称呼,兄称dou33,弟称doη55tp33,姊称vei41,妹称tpiou55。从上述称谓可以看出,父辈兄弟姊妹的子女都是“我”的兄弟姊妹,而同辈兄弟姊妹的子女都被视为“我的子女”,这种亲属称谓正是血缘家庭亲属关系的反映,是白裤瑶曾经有过群婚的历史见证。台江的苗族,称堂兄弟、表兄弟、舅父之婿、姑母之婿、姨母之婿、丈夫或妻子的姐妹夫均为“蝶”,而称自己的儿子、侄子以及妻兄弟之婿、姨妹之子亦为“蝶”;称妻子、嫂、堂嫂、姑母之女、舅父之女、姨母之女、妻姐为“仰”;称女儿、侄女、甥女、甥媳、姨侄女为“格”;称舅父之子、姑母之子、姐妹夫、堂姐妹夫均为“西”。这说明在群婚时代,甲氏族的兄弟们是乙氏族姊妹们的共同丈夫,兄弟的儿子和自己的儿子没有区别,而且姊妹们之女总是嫁给兄弟们之子,故而子婿不分。舟溪苗族的亲属称谓,不分直系旁系,只有辈分的区别,他们称同辈的男子为“博”(兄弟)、女子为“阿”(姊妹),称父母辈的男子为“拔”(父)、女子为“门”,称祖父母辈的男子为“高”、女子为“务”,称子辈的男子为“呆”、女子为“阿”,这很明显也是血缘婚的痕迹。
生产范围日渐扩大,人际交往也随之增多,婚姻越出了血缘集团的界线。也许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人们逐渐意识到“近亲通婚,其生不繁”的道理,于是,首先排除了同胞兄妹之间的婚媾,以后又排除从兄妹、再从兄妹的婚媾,逐步向普那路亚群婚过渡。内部的限制愈多,对外的开放性愈大,从而导致氏族外婚。可能是在族外婚盛行之时,由于受封建婚姻制度的压力和影响,急剧向一夫一妻转化,于是产生异常,致使恋爱与婚姻变异为半新半旧的形态,婚前保留着氏族外婚的遗风,充分自由,而婚后便严格受到一夫一妻制家庭的约束。
镇宁布依族
姑娘丢花包如:苗族的婚姻,大多是“先唱歌换带而后娉娶”,未婚男女以“跳月”、“跳场”、“跳花”、“跳洞”的方式选择配偶,谓之“游方”。《贵阳府志》说:“每岁孟春,男女会于野,谓之跳月。择平地为跳场,鲜衣艳妆,男女吹芦笙,女振响铃,旋跃终日。暮挈所和而归,比晓乃散,娉娶视女之研媸盈缩。”侗族的婚姻,大都通过“行歌坐月”、“玩山走寨”的方式,答歌意合,自相悦慕,然后才通媒妁成婚。这种择偶的方式,布依族称为“朗绍朗冒”,他们通过对歌交流感情,相悦则抛绣球、丢花包、换巾带以为定情。
氏族外婚的原则,后来演变为同姓不婚,苗族是同一苗姓的人不能通婚,侗族是同属一“头”的人不婚,这在其他民族也是如此。白裤瑶最为典型,他们奉行“四不通婚”的原则,即不与外族通婚,不与其他友系通婚,不与同宗共祖的人通婚,不与姨表通婚。因为本氏族的同辈人都是兄弟姊妹,彼此不能通婚,而在氏族时代,母亲和姨母同属一个氏族,她们的子女是不能通婚的,至于支系,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固定的通婚集团。“转房”制也是族外婚的一种变异形式,丈夫死后,妻子必须转嫁给夫家近亲中的男子,这在彝族中尤为严格。
在贵州少数民族中,“姑舅表婚”极为普遍,这也是氏族外婚的一种演变形式。两个氏族长期互通婚姻,甲氏族的男子固定与乙氏族的女子通婚,反之,乙氏族的男子也以甲氏族女子为妻,血缘相互对流,形成“二合组织”,民族学上称为“交错从表婚”。这种习俗沿袭下来,姑母之女必须嫁给舅父之子,称为“还娘头”或者“亲上加亲”。诚如古书所说:“姑之女,定为舅媳,倘舅无子,必重献于舅,谓之外甥钱,否则终身不得嫁”。这种婚制,在亲属称谓上也留下痕迹,譬如台江的苗族,把舅父和岳父同称为“代乃”,把舅母和岳母同称为“岛木”,这是因为,上一辈为舅方的下一辈成了姑方,舅之子必然是姑之婿,姑之女必是舅之媳,因而舅父与岳父同称,舅母与岳母同称。像这样的例子在其他民族中还可找到许多。例如:青裤瑶把祖父、外祖父、公公、岳父同称为quη44,把祖母、外祖母、婆婆、岳母同称为wa33,这是双方互通婚姻的必然结果,在此为岳父,在彼为公公,不断互换位置。
不过,往后通婚集团扩大到三个或者更多,形成环状姑表婚,血统不准倒流,在此情况下,姑表婚受到冲击,只留下“舅权”的痕迹,表现在外嫁的外甥女必须付出一定代价,从舅家赎取外嫁的权利。《黔记》上载:“倘外氏无相当子孙,抑或无子,姑有女必重赂于舅,谓之外甥钱,其女方许别配。”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姑表婚虽不那么严格,但舅家仍保留着这种优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