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许多少数民族中,由于农村公社长期延续,社神祭祀也特别兴盛。从形式上看,社神无非是神树、怪石、山林之类,仿佛是一种自然崇拜。其实不然,寄托在这些圣物之上的却是一种幻想的村寨保护神,它虽然含有祭土地、祭山林、祭祖先的内容,但偏重的却是全寨的集体利益。在这里,社
会因素超过自然因素,人为的色彩显著增加,侗族的“祭萨”活动就是绝好的例证。在黎平、从江、榕江一带的侗族村寨,都设有“祭萨”,汉语译为“祖母堂”或“圣母祠”,有的是在露天坝中用石头砌成大小不等的圆丘,栽上一株黄杨树,旁边置一把伞;有的则在室内放一堆石头,中间插伞,周围有12个或24个小木桩或小石堆,它们所代表的神灵,是一位至高无上而且威力无穷的“萨岁”,又称“萨麻”、“萨柄”或“萨堂”,她是传说中的始祖母,又是村寨的保护神,每逢正月初,合寨举行祭萨活动,每户一男一女携带供品前往参加,祭毕聚餐欢庆,载歌载舞,祈求她保佑村寨的安宁和兴旺。荔波瑶山的白裤瑶,在村寨路旁或隘口上,都有两个村寨保护神,正寨神有三个妻子和三个孩子,住在树上,副寨神是三个单身汉,分别以三块怪石为化身,旁边放着木刀、木斧,守护村寨不受侵犯。全寨的人,每年照例要举行一次祭奠,以小猪供正寨神,以鸡供副寨神,如遇天灾人祸,便以为是对寨神不恭,就必须加祭一次。显然,这里的树和石并不是真正的祭祀对象,而保护神似乎已有偏心,只保护本村寨的居民,对外来者怀有戒心,足见社神决不能简单地归入自然崇拜或祖先崇拜的范畴,这里已加入了许多社会因素,萌发着人为宗教,是由自然宗教向人为宗教转化的重要起点。布依族的“三月三”、“六月六”,仫佬族的祭社王,毛南族的“冯三界”,大抵都属此类。
住在川鄂湘黔边境的土家族,包括贵州的沿河、德江、印江等地,普遍信仰“土王”。“土王”,实际上是历史上的土司,而土王庙就是田、彭、向、覃等土司的家庙,因为他们统治的时间长,对维护地方安宁有功,被视为当地的保护神,逢年过节,击鼓讴歌,跳“摆手舞”以祀。《地方志》书上载:“每逢度岁,先于屋正面供已故土司神位,荐以鱼肉。其本家祖先神位设于门后,家中鸡犬具藏匿,言鬼主在堂不敢凌犯掠动。各寨皆设鬼堂,谓之是已故土司阴魂衙署”,又载:“旧有堂曰摆手堂,供土司某神位,陈牲醮,至期既夕,群男女并入。酬毕,披五花被锦帕首……跳舞唱歌,竞数夕乃止。其期或正月、或三月、或五月不等。歌时男女相携,翩跹进退,故谓之摆手舞。”
上面介绍的这种信仰,既不是自然崇拜、祖先崇拜一类的自然宗教,又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人为宗教,它没有系统的教义和统一的宗教组织,地方神的特征相当明显,原始宗教的成分已被冲淡,而政治色彩相当浓厚,它远远不具备人为宗教的基本要素,还处在襁褓之中,实际上是由自然宗教向人为宗教过渡的一种类型,只不过为人为宗教的发展开辟了一条通道。云南纳西族的“东巴教”和白族的“本主”信仰,与之同属一个类型。
由于自然宗教的存在,在贵州许多民族中,普遍存在着不脱离生产的巫师,他们父子传承或师徒相授,成为既能通神,又能逐魔、治病的人物,例如:彝族的“毕摩”,布依族的“魔公”或“布摩”,侗族、水族的“鬼师”,苗族的“巫师”,土家族的“土老师”,瑶族的“楼缅翁”或“那曼贡”等等。巫师与巫术是分不开的,巫师是巫术的施行者,而巫术是巫师使用的法术(手段)。巫术是在人的力量不足以战胜自然时希图通过某种法术制服恶魔,从精神上增强人们的信心,在具体施行时,有祭祀的巫术、招魂的巫术、求子的巫术、治病的巫术、制敌的巫术以及生产和建筑中使用的巫术。巫师以卜卦的方式决吉凶,以祈祷的方式求平安,以跳神、念咒逐恶魔,以诅咒、法术制服对方,以巫医治疗疾病,以各种禁忌防止鬼神。
巫术的名目繁多,仅卜卦一项即有草卦、竹卦、鸡卦、蛋卦、石卦、瓢卦、铜钱卦、羊骨卦、梦卦等,而鸡卦又有鸡眼卦、鸡舌卦、鸡嘴卦、鸡头卦、鸡骨卦、鸡肝卦多种。巫与医结合而成的巫医,是巫师能取得人们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它实行“神药两解”,以驱鬼的方式使病人解除恐惧心理而增强战胜病魔的能力,同时施以药物治疗,使人们不知除病的原因究竟是神的力量还是药的效力,在精神与药物的配合下,有时确有某些应验。
许多民族在执行习惯法的过程中,对一些疑难的案件,往往采取“神判”的方式,即让“神明裁判”的办法。其法借助人们对神的信仰和威望来做决断,使受判者心悦诚服,如诅咒、捞油锅、卜卦、捏鸡蛋等。这种裁判方式,具有如下5个特点:第一是“无言裁判”,即原告、被告、仲裁者都无须用言语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无所谓说理争辩,一切任凭鬼神的意志裁决;第二是“非人裁判”,即不以人来作裁决;第三是“机会裁判”,即胜负完全是一种偶然的机遇;第四是“心理裁判”,如诅咒,虽然并没有宣告谁好谁坏,可是为非作歹的人心里却感到惶恐不安;第五是“最高裁判”,即令判决不公也非服从不可,而且旁观者决不会对此表示怀疑,永远不能翻案。这种裁判方式,在今天看来,是何等愚蠢和不公平。可是,在鬼神笼罩的世界里,人们却认为这是天公地道的,丝毫不加怀疑。人们所谓的“巫文化”,事实上就是与这些自然宗教相配合的巫师、巫术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现象[1]。
注解:
[1]《中国少数民族宗教初编》,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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