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述等级相适应,土地被划分为“公田”与“私田”两种类型。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公田”与“私田”的概念,与我们通常的理解不同。《黔南识略》说:“分地而耕,纳租于主者,是为公田。其余众苗通力合作,土目按亩收利者则属私田。”按此说法,所谓“公田”,是指分配给粮庄百姓耕种的田,事实上是原先村社
的“份地”,但因收归土司后而成亭目领地,故种田人必须纳粮,这就是所谓“分地而耕,纳租于主”;而“私田”是指土司、土目所占的土地,由土民合力为之代耕,将其收入交给田主,这就是所谓“众苗通力合作,土目按亩收利者”。公田与私田的名目繁多,种类各异。《黔南识略》又说:“其田旧有站田、夫田、亭目田、把事田、粮田诸名目,今则陋规尽革,名号犹存。”最复杂的是夫田,布依语称为“纳夫”,种这种田的人必须承担某种差役,故有伙夫田、挑水田、舂米田、奶妈田、割路田、柴火田、小菜田、渡户田、针线田、筷子田、班夫田、打更田、马草田等名称。站田实际上也是一种夫差田,种田人的任务,就是充当驿卒、站夫。粮田称为“纳粮”,也就是粮庄百姓所种的田。公田中还有马排田、魔公田以及家族、村寨的祭祀田。而私田主要有“印田”、“亭目田”、“把事田”三种,实际上是土司、亭目、把事的俸禄田,或者叫做养印田。
亭目制度下的剥削,概括地说,依其所耕种的土地种类不同而有区别。或纳粮,或当差,或按地亩征收赋税,或按人丁交纳银两,最苦的莫过于私庄百姓,他们既要交租,又要服役。除此而外,土司、土目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同时又是政权的主宰者,自然有权支配他们属下之民。于是获得各种超经济剥削,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临时性的摊派,如遇土官或亭目有婚丧嫁娶或修房造屋,照例要将这些花费分摊到每个百姓的名下;二是敲诈勒索,如告状必先交“状纸钱”,判决时交“开口钱”,释放时交“开锁钱”,被杀还得交“垫刀钱”等等;三是“打场”,一年两次,通过“场头”、“乡约”在集市上抽取“地头税”,卖肉抽肉,卖鸡抽鸡,卖菜抽菜,七月半及除夕则收取各种实物“敬奉祖宗”,如此等等。
桂西北和黔西南的亭目制,在许多方面与西双版纳的傣族封建领主制有着极其惊人的相似之处,这是因为,它们都同处在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上,都是以农村公社为基础。粗略地看,亭目地区的等级大体与西双版纳相类似,泗城府土司大体与西双版纳的“孟”相当,土目大体与“翁”相当,“粮庄百姓”大体与“傣勐”相当,“夫差”和“私庄百姓”大体与“滚很召”相当。西双版纳的土地,也是分为“公田”和“私田”两部分,同样不准买卖、典当,亭目地区的“纳粮”大体类似于西双版纳的“纳曼”,这里的“夫差田”也颇像西双版纳的“滚很召”耕种的土地,“印田”类似“宣慰田”、“波郎田”,“把事田”类似“头人田”。然而,西双版纳的领主制是通过自下而上的联合形成的,而亭目制则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征服所形成。而且,亭目制的建立主要是外部军事力量的推动,有明显的征服痕迹,且因“改土归流”而夭折,随着流官统治的深入,地主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冲淡了领主经济的色彩,而西双版纳却是土生土长而又很少受到外界干扰,发展得相当充分,相当成熟,因而特色极其鲜明,形态更加典型。总之,由于两者地理、历史、民族条件不同,发展程度和表现形式也有若干差异[1]。
注解:
[1]柏果成:《布依族的亭目制度》(载《中国南方少数民族社会形态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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