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目制度
在历史上,亭目制度盛行于桂西北和黔西南。即黔桂毗连的红水河流域,包括广西的凌云、乐业、田林、隆林、西林五县及百色、凤山、天峨三县的一部分,还有贵州的贞丰、册亨、望谟、罗甸四县及安龙、兴义的一部分。这一地区,在清雍正“改土归流”以前,属广西泗城府及西隆州,是壮族、布依族的分布
区域。亭目制度,渊源于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峒,形成于元、明时期的土司统治,清代日渐衰萎,但直到解放前还有若干残余存在。
羁縻州峒乃是“羁縻”政策的产物,无非是封建统治者“以夷治夷”、“分而治之”政策的体现。唐、宋时期,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普遍推行羁縻州的制度,特别是在西南边疆。范成大《桂海虞衡志》说:“羁縻州峒,隶于邕州左右江者为多。……自唐以来内附,分析其种类,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国朝开拓寝广,州县峒五十余所。推其雄长为首领,籍其民为壮丁,以藩篱内郡,障防外蛮,缓急追集备御,制如官军,其酋皆世袭。”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一、羁縻州在唐代即已兴起,宋承唐制;二、设置的原则是“分析其种落,大都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三、虽然列为州县,亦设刺史、知县、知峒等官,但“其酋皆世袭”;四、借“内附”的少数民族为“壮丁”,“以藩篱内郡”,其编制“如官军”;五、在广西左右江地区设置颇多,羁縻州峒达五十余所。
这一地区多有溪峒组织,它植根于农村公社,以村寨为基础结成军事联盟,公推军事首领统率。自唐以来,大姓崛起,如黔南的谢氏、赵氏,广西的侬氏、黄氏,他们“世为酋长,其部落皆敬畏之”。在羁縻州峒建立后,社会分为峒官、峒丁和家奴三个等级:峒官已不再是从前的部落首领,他们被加封为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峒等官,世代承袭,对峒丁操有生杀予夺之权,出入“前驱千人,后骑数十,整齐不乱”,谓之“主户”;峒丁为峒官治下之民,称为“提陀”,世代隶属于峒官,“一有微过,(峒官)遣其所亲军斩之上游,而于下游阅其尸”,“日熏,酋酣,杖剑散步,峒丁避之不及者,手刃焉”;通过战争掳掠或者转手买卖所得的人口,“男女相配,给田使耕,教以武技,世代隶属”,谓之“家奴”或“家丁”。土地为峒官据为己有,任何人不得买卖、典当,“擅鬻者有禁,私易者有罚”,并采取“计口授田”的方式把峒丁束缚在土地上,平时“各供水陆之产,为之力作”,战时则为之兵卫,为之效死,称为“田子甲”或“马前牌”,“言耕其田而为之甲士”。显然,峒官制度下的社会,已是不折不扣的阶级社会,是封建领主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到了北宋仁宗皇皊年间,侬智高起兵反宋,朝廷乃以狄青征讨,事平之后,以其部将镇守广西左右江流域,实行军事统治,于是岑氏取代了原先的侬氏、黄氏,成为泗城州一带的统治者。入明以来,不断开疆拓土,并遣部属王、黄二姓越过红水河,直抵贵州镇宁、永宁、普安等州,形成“上江王、下江黄”的统治格局。其统治方法是“分亭设甲”,以甲统亭,以亭统寨。这里的“甲”并非保甲的甲,而是一种称为“兵甲”或“甲哨”的军事组织。《文献通考》说:“峒以三十人为一甲,置节级,五甲置都头,十甲置指挥使,五十甲置都指挥使,总四万四千五百人以为定额,各置戎戒,遇有寇警,召集之。”甲亭官兵分地就食,按其势力大小分管土地、人丁和赋税,于是演变为军事、行政合而为一的地方组织。亭是基层单位,有大亭、小亭、半亭之分,大亭辖数寨或数十寨,小亭辖一寨或二三寨,人口、赋税不足一亭的则称半亭,略高于半亭的称为大半亭,略低于半亭的称为小半亭。往后,有些较大的亭分为两亭或三亭,遂有上、中、下亭之名。因为这种制度的基础是亭,而亭的首领称为亭目,所以习惯上把它称为“亭目制度”。
亭目制度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以甲亭为统治机构。黔西南布依族地区,是广西泗城府和西隆州岑氏土司的领地,岑氏将其旁系亲属和部将分往各地驻扎,控扼要害地点,建立甲亭组织,实行土目分治。在贵州,泗城府所属上江、长坝、罗斛、桑郎等十六甲及西隆州所属罗烦、册亨等四甲均为王、黄两姓统治。王初一支控制桑郎、昂武、上隆、床井四甲,共辖24个亭,王旦一支控制下江四甲,共辖33个亭,而其余八甲并数十亭则属黄姓。甲亭是分兵驻守、就地屯戍的结果,兼有组织武装、征收赋税、维持治安、管理诉讼等职责,是一个军事行政合一的组织,因而甲亭的头目,既是军事长官,又是行政长官。在这里,王、黄两姓的家族统治是通过甲亭组织来实现的,宗法关系起支配作用,而甲亭组织又使家族的统治合法化,互为表里。甲亭组织是自上而下分化形成的,而不是由下而上联合而成,它是土司“分土而治”的结果,而不是村寨自然联合的产物,它凌驾于村寨之上,具有十分明显的征服痕迹。
亭目制度的根基在农村公社。壮族和布依族都是农业民族,很早就掌握了水稻栽培技术,并以水田为中心建立起若干村寨,依山傍水而居。由于平坝与山岭交错,往往形成村寨相望、鸡犬之声相闻的格局。这些村寨得天独厚,环境优美,出产丰富,柴近水便,衣食不缺,人们可以“自耕自食,自织自衣”,基本生活无求于外,在这个“世外桃源”中怡然自乐。各村寨都有自然形成的“寨老”、“乡约”或“把事”,有自定的乡规民约,大家都心安理得地过着“出入相友,守望相助”、“道不拾遗,狗不吠道”的生活。村寨间的界线是严格的,外人不得擅自进入放牧、砍树或开荒。但寨内的土地人们可以量力而耕,按口分田,长期沿用“八围制”。所谓“八围”,就是将村寨土地分为8份,每份又分8丫,然后按各姓氏人口多寡分配,再后由各姓“按口佃耕”。然而,正是“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是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
亭目制度确立后,情况起了新的变化。首先,通过甲亭组织把各自分散的村寨联合起来,在军事、政治力量的控制之下,所有村寨都被纳入土官统治的轨道,统一归泗城府岑氏土司所管;其次,村寨既然已属土司所管,当然就有权向人民征收赋税和徭役。于是,甲亭便成为划分负担的单位,以土地广狭、人丁多寡而定为一亭、半亭、大半亭和小半亭,规定“每亭纳丁银若干,秋粮若干”,再把它分摊下去,每个村寨都成了集体负担户;再其次,土官为了有效地统治各寨,将寨老委为“乡约”、“把事”,为之统治地方和征收赋役,于是,寨老便成为甲亭与村寨的连接点,具有对上代表村社、对下代表甲亭的双重性质。总之,甲亭的设置,在政治上把村社联合起来,在经济上把村社变成集体负担单位,在组织上把所有的人纳入行政系统,从而对封建领主制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推行亭目制度的第一个后果,就是在人与人之间划出了一条等级森严的界线,明显地分为“布赛”和“布维”两个等级。在亭目地区,等级和阶级的划分大体上是一致的,统治者称为“布赛”(意为官家),被统治者称为“布维”或“勒维”、“独维”(意为百姓或奴仆),实际上就是“土官”和“土民”两大部分。土官包括泗城府和西隆州的岑氏土司和他属下的土目,土目有三种:一种是土府,土州的佐贰官吏如土同知、土通判、土判官之类;一种是甲首、亭目;还有一种是甲亭的总把事、老总头,前者是有封号,而后二者是土司自立的。土民可细分为把事、马排、魔公、粮庄百姓、夫差私庄百姓和奴婢7种等第,把事即村寨头人,马排是甲亭首领的亲兵,魔公是专司祭祀的人,粮庄百姓是耕份地而纳粮的村社成员,夫差是前来投庄而专为官家服役的外来户,私庄百姓是指集体投靠亭目的外族,而奴婢是土官、土目的家奴。“布赛”与“布维”间存在主仆关系,界限不容相混,无论在称谓上、穿着上、住房上、礼仪上都截然分开,而且彼此绝对不能通婚,实行严格的等级内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