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碑的规定称为“石碑律”,它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因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在瑶麓,根据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分为两“排”,韦、欧、莫三姓为一排,覃、卢、常三姓又为一排。家族长称为mel55dlio55,与“伯妈”同为一词。因为韦、覃两姓人多势大,居住时间最长,所以,排的头人
事实上就是韦、覃两姓的家族长。两排联合起来,公推一个总头人,称为bu53dlio31,与“伯伯”同是一词。这里隐含着由母系演化为父系的过程,也表现出由血缘向地缘的发展。石碑组织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它是权力机构,但又不是国家政权,因为,在当地人的心目中,石碑头人是至高无上的,有事诉诸头人而不告于官府,但他们都是自然领袖,既不是官府委派又不存在世袭,其地位高低和任免都取决于人们对他的信任程度,没有个人特权;第二,石碑既是行政组织,同时又是军事组织,平时负责组织生产、祭祀和解决纠纷,遇有战事便由头人“起石碑”,号召大家一致奋起,所有男子争先恐后,万众一心,同仇敌忾,旅进旅退都听从头人指挥;第三,它虽然以家族组织为基本细胞,但却是地域性的联合组织,具体到瑶麓来讲,实际上又是青裤瑶这一支系的统一组织形式。
这种制度的标志就是“石碑”,建立石碑组织谓之“立石碑”,开石碑会议谓之“会石碑”,确定石碑条款谓之“埋石碑”,违反石碑条规谓之“犯石碑”,执行石碑规定谓之“起石碑”。总之,一切都以石碑为中心,以“石碑律”为准绳。石碑律是通过民主程序形成的,每当有重大问题需要决定,便由总头人出面,召集各家族头人和长老,会盟于“议事坪”上,经过反复协商,大家充分发表意见,订出条款,然后召集全体成员,当众宣布,如无异议便成定论,具有民主性质。
石碑律的施行,只局限于某一地区,即参加石碑组织的家族和村寨,对石碑组织以外的人不发生任何作用,譬如瑶麓的石碑律只在青裤瑶中发挥作用,对白裤瑶或长袍瑶毫无约束。但是,石碑上铭刻的条文,决非戏言或空话,一条一款对人们的言行都有极大约束力,包括道德品质、立身行事、人际关系、婚姻缔结、财产关系等等,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法规,有崇高的权威性。据了解,瑶麓在历史上曾立过六次石碑,现将已知的四通作如下介绍,以见一斑。
青裤瑶早已实行一夫一妻制,但通婚范围极其狭窄,实行“四不通婚”的原则,即不准与外族通婚,不准与其他支系通婚,同宗共祖的不能通婚,姨表兄妹不能通婚。不但如此,还有两条特殊规定,一是“七牛婚姻制”,一是“十年赔育制”。青裤瑶盛行姑舅表婚,姑母之女一定要嫁给舅父之子,否则就必须纳牛以赎取女子外嫁的权利,纳牛的数目决不能低于7头,故称“七牛婚姻制”。为了保证家庭的稳定和家族的延续,对离婚改嫁作了严格限制:女子离婚改嫁后,第二个丈夫必须恭请前夫家族饱餐一顿,称为“吃育”,一直要延续10年之久,故称为“十年赔育制”。这两种制度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后果,致使人口锐减、家庭破产、生产陷于停顿,在这种情况下,姚姓首先提出抗议,于是总头人召集众头人磋商,遂于同治二年(1863年)破除旧习,另立新规,刻于石上。此碑共有七条,旨在废除“七牛婚姻”,娶外甥女为媳的反而罚牛8只,并放宽寡妇改嫁的限制,只须用牛二头和三五百文钱即可与寡妇成婚。
到了民国年间,有人竟敢违反“同宗共祖不能通婚”的原则,暗自通奸,激起了瑶麓人民的愤怒,于是在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7月立下石碑,予以严惩,以示警戒。碑文如下:“盖闻我瑶麓风俗习惯,自古以来,覃姓与卢姓系同宗共祖,不通婚,乃有卢金贵先暗与覃姓之女通奸,后又娶为妻室,查与地方规律,有坏伦纪。经地方众老等议定,立碑革除,条例如下:一,不准卢金贵与瑶族即卢、覃、欧、莫、姚、常、韦各姓互相工作;二,不准交借用具;三,不准与亲戚房族往来;四,不准其子女与本瑶族通婚;五,办理婚丧喜事,不准参加;六,如有违反本规律者,罚洋七百二十毫,猪一百二十斤,酒米供全瑶族尽量饮食,不准拿回;七,今后有人败坏伦纪者,按照地方规律赔梆,否则亦照章立碑革除。恐后无凭,立碑切记。”
有两通石碑今已不存,另有两通是有关经济的。其中一通的碑文载:“立款单人韦,为祖上遗留田业、山场、地土,连年以来,近有不法之徒,进山伐木,败坏偷盗,田山禾谷地内粮食、棉花各物等次,屡遭偷害。众等约齐谪议各款勒刻,若挈获贼盗,不拘轻重,鸣知还款,照例重罚,不许私合私放,如有钱卖十六元正。今恐不凭,立此款单为照,凭地方乡长、头人□□□。”文虽不全,但中心意思却是很明确的,就是“挈获贼盗,不拘轻重,鸣知还款,照例重罚”,目的是在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另一碑文立于民国九年(1920年),它是荔波县长杨健重申前清关于瑶麓赋税比值的规定,并颁布了县政府关于减免瑶麓棉花税的命令。碑文称:“瑶庆里瑶六团民,人稠地瘠,丁粮过重,于前清前任杨,瑶民具禀,恳求以示体恤,正拟酌减,每两只准收市钱两千伍百文上纳,永不加征,通报有寨,不准格外需索。至于棉花一种,奉杨令,一律从今减免,勒石以存永远。”
从以上碑文可以看出,它固然有“习惯法”的意义,但更多的是盟约、法规或告示的成分,原始的民主方式虽然延续下来,但石碑的内容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改变[1]。
注解:
[1]柏果成、史继忠、石海波:《贵州瑶族》,贵州民族出版社,1990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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