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瑶族尚处在原始社会时期,周围的民族已进入封建社会,明弘治年间,在荔波置方村、蒙村、穷来三巡检司,由蒙、皮、雷三土司分管,隶属于广西庆远府河池州。自此以后,瑶族的土地事实上成为土司所有,而瑶山的白裤瑶和瑶麓的青裤瑶都沦为集体农奴,被迫向土司服役、纳贡,从而成为封建领主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
,原始社会与封建社会建立在不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两者间有着天壤之别,尽管它被封建的外壳所包裹,原始社会的基本特征并未立即消失,封建化过程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方能完成,于是出现了一种“包夹”现象。所谓“包夹”,就是在封建统治之下,还存在着一些原始社会的群体,这个群体与土司之间建立了某种封建关系,但自身却保留着某些原始社会的特征,换句话说,封建社会已经将它吞噬,改变了社会发展的轨道,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它的社会根基,出现一种“食而不化”的现象,瑶山和瑶麓便是如此。在瑶山,以父系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油锅”组织仍然顽强地生存下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瑶老制”。而在瑶麓,有一种比较特殊的“石碑制”,它带有浓厚的原始民主色彩,是一种地域性的军事、行政联合组织。
住在荔波瑶山的白裤瑶,在历史上普遍以家族为单位,建立起一种社会组织,瑶语称为“破卜”,汉语译为“油锅”,意为“同在一个锅里吃饭的人”。“油锅”组织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是一个父系家族组成的血缘公社,所有的成员都是同出于一个父系祖先的亲属,因为最初是共同劳动、共同消费,所以称为“同在一个锅里吃饭的人”,按照氏族外婚的原则,同一“油锅”的人是绝对不能通婚的;第二,每个“油锅”组织,都有一个瑶语的专有名称,例如:谢姓称do55nεη13tsa55,何姓称do55nεn33d55,黎、韦二姓均称do55lai55,这里的do55含有“男人”的意思,而各“油锅”的专称则是祖先的名字,黎、韦二姓同出一个祖先,所以名称相同,至于汉姓则是后来取的;第三,同一“油锅”的人,都是聚族而居,随群迁徙,这与他们原先的狩猎经济和游耕农业有密切关系,同一血统的人生活在一个集体之中,不断游动、迁徙,也在一段时期内暂时停留在某一地区;第四,“油锅”组织均有头人、猎首和鬼师,头人就是家族长,对内组织生产、调解纠纷、执行习惯法、主持婚丧大事,对外则是“油锅”的当然代表,猎首必须是深知野兽出没规律、熟悉周围地理环境,且有高明狩猎技巧的人,而鬼师(巫师)则负责祭祀、送鬼、驱邪、消灾、弭祸、占卜及神明裁判;第五,每个“油锅”都有自己的保护神,凡属同一“油锅”的人都崇拜它,不敢轻易冒犯,而且每年都要击木鼓、敲铜鼓祭祀;第六,同一“油锅”的成员死后都安葬在一起,早先实行岩洞葬,“藏固深密,人莫知其处”,后来虽改为土葬,亦有公共墓地。
因为白裤瑶不与其他民族和瑶族的其他支系通婚,又不允许同一“油锅”的人缔结婚姻关系,所以,婚姻关系只存在于“油锅”之间,于是,整个白裤瑶便结合而为一个婚姻血缘集团,从纵向看,它无非是若干按父系血统构成的家族;从横向看,则是许多互通婚姻的集团。小而言之,每个“油锅”都是一个外婚集团;大而言之,整个白裤瑶则是一个内婚集团。在这种情况下,关系密切的便结合在一起,建立“排”的组织,如像广东的“八排瑶”一样。“排”实际上是几个“油锅”的联合,从“油锅”的头人中公推一个首领,遇事与大家商量。过去,在瑶山共有三排,于是又在排之上产生一个总头人,称为“大王”,实际上是部落酋长。这些自然领袖,皆称“瑶老”,他们按照习惯法实行“风俗统治”,自治性极强,称为“瑶老制”。
“油锅”组织和“瑶老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公有制,它以家族或大家庭集体临时占有的形式出现,实行“公有私耕”。土地公有制之所以长期延续下来,原因之一,是因为瑶山地广人稀,有大量荒地可供开垦,土地不足为贵,没有进行买卖、典当的必要;原因之二,是白裤瑶盛行刀耕火种,没有固定耕地,更没有水田,耕地不断更换,随开随弃,因而人们对土地私有的欲望非常淡漠;原因之三,是在封建领主制下失去了土地所有权,没有发展土地私有制的基础;原因之四,是白裤瑶的生产水平极低,剩余劳动很少,而封建统治者又敲骨吸髓,肆意掠夺,私有财产很难积累,从而阻止了内部的阶级分化,因而始终处于赤贫状态,直到解放前夕,贫富差别仍不明显。
在“瑶老制”下,习惯法是维系白裤瑶社会的精神支柱,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法规,是维护人们平等关系的重要法宝,也是人们立身行事的基本准则。瑶山的习惯法是不成文的,约定俗成,但谁也不敢违反,若有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谁就会被人们遗弃,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习惯法的执行,主要是通过瑶老、家长的讲解,世代相沿,形成一种习惯势力,并通过具体事件的处理使大家引以为戒,不敢轻易触犯。
瑶山的习惯法比较简单,主要是关于婚姻、斗殴、盗窃方面的惩处,很少带有阶级色彩和封建意识,具有很大的朴素性。对违反习惯法的人,处理方法也较简单,一般是由头人出面仲裁,充分说理,循循善诱,必要时采用神明裁判的方法,或诅咒,或捞油锅,失理者惩以清酒赔礼,只有对那些罪大恶极、屡教不改的人才施以极刑,或丢山洞,或开除族籍,但这是极少见的,人们大都能自觉遵守。所以,在瑶山很难见到人们争吵殴斗,也少有人盗窃他人财物,可谓是“夜不闭户,路不拾遗”,谷仓可以建在村外,出门不必锁门,颇有上古遗风。
其实,瑶麓距瑶山不过数十里,但那里的社会组织却与瑶山有所不同,它和广西大瑶山相似,也实行“石碑制”。瑶麓和瑶山不同,它方圆不过4平方公里,而聚集了两百多户人家,在地少人稠的情况下,人们不可能像瑶山那样随处开荒,而只能定居下来聚为村落。住在这里的青裤瑶,虽然也按血统亲疏分为6个家族,彼此间有婚姻关系,而且也同样是不与外族或瑶族其他支系通婚,但地缘关系在这里上升到主要地位,因为几个家族住在一起,如果没有统一的组织,势必各行其是,互相矛盾和干扰,为了管理好这个小社会,保护他们共同的利益,有必要把各家族的头人集合起来,议定一些大家都必须遵守的法规并把它刻在石碑上,表示坚如磐石,牢不可破,不允许任何人肆意破坏。尽管这里也实行“风俗统治”,但它已不是原始的习惯法,因为,它的内容已超出“习惯”的范围,有许多条款是根据当时当地社会的需要而制订的法规,有相当一部分具有盟约的性质,并用成文法的形式公布施行,有着极大的强制性。当然,石碑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的,但它决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公众利益的产物,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它、推翻它,必须无条件执行,故有“石碑大过天”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