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拉祜族大家庭“底页”土地制度
拉祜族聚居于云南省澜沧县、孟连县,杂居于云南省西南边境各县。澜沧、孟连等地的拉祜族在20
世纪20年代已形成封建地主经济。但是,居住在西双版纳布朗山、西定山和巴达山的拉祜族,到20世纪50年代还保存着大家庭公社“底页”土地制度。拉祜族的大家庭公社称为“底页”,每个“底页”就是一个生产生活单位。每个村寨包含7~20个大家庭(底页),每个大家庭父系母系并存。土地属大家庭集体所有,耕牛、农具、粮食分别由各小户所有。形成了土地集体占有,共同劳动,按小户平均分配的制度。
6.景颇族的山官土地制度
景颇族主要分布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山区,旧称“山头”。景颇族的头人酋长被汉族称为“山官”,景颇语称“贡萨”。山官是明代以来从原始农村公社分化出来的世袭贵族,有大、中、小三类,他们都有以山岭、河流等自然标志为界限的辖区。大山官管辖数十个村寨,小山官统领一两个村寨或十几户人家。辖区内一般分为官种、百姓种和奴隶三个等级。等级之间界限森严,互不通婚。山官必须是出身于官种的血统,是辖区的最高首领,是习惯法的体现者和执行者,作战时是军事首领。山官享有各种特权,百姓杀牛祭鬼和猎获野兽时,必须送给山官一条后腿,称为“官腿”;百姓每户每年必须给山官做工3~6天,称为“官工”;百姓每种一箩稻谷的种子,必须给山官缴纳1~5箩谷物,称为“官谷”;百姓每户每年还要向山官缴纳2~4两鸦片,称为“官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收获谷物,百姓必须向山官进献礼品,称为“官礼”。大山官一般拥有三五个奴隶,奴隶被视为家庭成员,以父母子女相称,姓氏跟随山官,与主人家庭成员一起劳动和生活。山官下有寨头,一般由山官委派。山官辖区之上尚未形成统一的更高的组织;山官之间也无相互统辖的关系,但是大山官对中小山官有一定影响。
山官制有三种土地所有制形态:一是村社所有制。在村社范围内,土地、森林、河流、牧场属村社公有,山官委托寨头作为村社土地的代管人,凡村社成员在取得寨头同意后,都可以自由“号地”(占地),开垦种植,收获归己。两三年后“丢荒”,土地仍归村社所有,不许买卖。二是山官土地所有制。山官只以村社和部落首领的身份代为保管迁走户、绝嗣户遗留下来的土地,山官和百姓一样可以自由号地,自由开垦耕种。但是,由于山官有诸多特权,所以他们可以号占好地良田,加之有百姓为其出“官工”,土地逐渐私有,山官也逐渐向封建领主或封建地主转化。三是个体私有。山官占有的良田逐渐私有化,百姓这个等级是“坎草立寨”的农民,占有少量水田和旱地。到20世纪40年代,他们当中一部分人向山官租种土地,缴纳官租和地租。也有少部分人将占有的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土地买卖、典当、转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7.西盟、班洪佤族的部落土地制度
佤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的西盟、孟连、沧源三县,云南西南部边境诸县亦有分布。佤族大部分地区已进入封建领主制或封建地主制经济,而在西盟县的佤族和沧源班洪的佤族山保留较原始的土地所有制形态。西盟佤族与沧源佤族的土地制又有差别。
西盟佤族的部落土地所有制有两种。一种是村社土地公有制。村寨范围内的土地、山林、牧场都属于村社所公有,本村寨成员只要得到头人的同意,送一瓶水酒或一只小鸡,便可以开垦一片土地,收获归己。两三年后丢荒,另外寻找土地开垦耕种,丢荒后的土地仍属村社所有。土地不能据为己有,不准买卖。村社的土地不进行公开分配,而是采取“要地”、“号地”的方式,征得头人同意即可开垦耕种。另外一种是个体私有土地。20世纪初大批外地商人、矿工等进入西盟,他们用烟土、枪支、银元购买土地,在阿瓦山区出现私有制土地,对佤族社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班洪部落的土地制度有四种。一是部落酋长土地领有制。班洪部落酋长不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只是政治上的统治者。部落酋长利用权势攫取大量良田好地,将村社的公有土地变为部落酋长私有。二是部落土地公有制。部落有自己的公有地,部落所有成员都可以在取得部落头人的同意后,分得土地耕种,收获归己。两三年后丢荒,土地仍归部落所有。这种土地不能买卖、转让,部落头人酋长只不过是土地象征性的保管者,他无权攫为己有。三是村社土地公有制。村社每一个成员均可事先将各村社的公有土地“号定”,然后向村寨头人献上水酒、小鸡,得到同意后即可以开垦耕种。两三年后丢荒,土地仍归村社所有,不得买卖、转让。四是个体私有土地。除部落酋长占有土地外,一些小头目也占有少量土地,成为私有土地,但数量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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