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直到20世纪的五十年代尚保留原始的土地制度与经济制度。其特点是土地由大家族共有,集体耕作,平均分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有一些差异。保存原始土地制度与经济制度的主要是以下一些民族。
1.独龙族的大家庭公社土地制度
独龙族,旧称“俅人”,聚居在云南省贡山独龙族自治县独龙江流域的河谷地区,共有54个氏族,他们的共同女始祖称为“姜”。独龙族的氏族称为“尼柔”,意即由一个祖先的后代组成的具有血缘关系的集团。约在300年前,独龙族的氏族逐渐分解为一些以家长制为主的父系大家庭公社,称为“其拉”或“吉可罗”,是由一个父系祖先的直系后代组成的血缘集团,即以父系为主的家庭公社。每个大家庭公社包括父、子、孙、重孙等三四代人。每个男子结婚后,家长便为他们设置一个小火塘,两口子围着火塘形成一个小家庭。每个大家庭有8~12个火塘不等,有20~30人。每增加一个火塘,便将原来的竹屋延长一段,逐渐形成十分特别的长长的竹屋。每个大家庭公社内部有一个家族长,称为“吉马嘎”。家族长管理生产、分配、祭祀、嫁娶、交换、械斗等事务。大家庭内部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20世纪30年代,由于当时国民政府贡山公安局要多征收门户钱,强迫各小家庭分居,到40年代末,大家庭公社基本解体,只有原始的土地制度和分配制度还保存下来。
独龙族大家庭公社的原始土地所有制有三种形式:一是家庭公有共耕制。土地属于家庭共同所有,家族长组织全体家庭成员集体耕种,收获时按户平均分配粮食。二是家族伙有共耕制。由大家庭的几户成员共同占有一块耕地,共出种子,平均出劳动力,共同耕作,平均分配产品。在20世纪40年代,伙有共耕制在独龙族中占绝大多数,它是在大家族公有共耕制瓦解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土地关系与耕作制度。三是私有伙耕、私有私耕。房前屋后的少量土地为私人占有,个体耕作,个体享有劳动成果。
2.基诺族大家庭公社的土地制度
基诺族主要居住在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县基诺乡。到20世纪50年代初,基诺族尚处在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基诺族的农村公社是由不同的氏族成员共同居住的地缘村落组成的,每个村落就是一个独立的村寨。村社有属于本村的土地,用界桩标明。界桩内的土地归村社所有,外村人不可侵占。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是村社公有,其内部又分为村社共有、氏族或父系大家族公社共有、个体家庭私有3种占有形式。
村社共有地,由村社分配给各个家族耕种。丢荒后,土地仍归村社所有。
家族共有地,是各个家族开垦,世代继承下来的土地。各户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耕种两三年后丢荒,等十多年后,树林长成,又砍倒焚烧,播种谷物。这种家族共有地是基诺族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这种土地由家族长按户分配给各个小家庭,各小家庭自由组合协作耕种,平均出劳力与种子,收获按户平均分配。
个体家庭私有地,是由各小家庭自己开垦,属于小家庭私有,小家庭有买卖、转让、赠与权。
3.布朗族家族公社“戛滚”土地制度
布朗族主要聚居在西双版纳勐海县布朗山区和西定、巴达山区。到20世纪50年代,居住在西双版纳的布朗族还保留有不同程度的原始公社残余。布朗村寨多数具有农村公社的特点,由几个至十几个不同的血缘家庭组成。布朗族的父系大家庭称为“戛滚”,是由同一父系祖先的后代子孙所组成的亲族集团。
布朗族的父系大家庭的土地制度有四种:
戛滚土地占有制,即父系大家族公社土地占有制。土地、森林、牧地属戛滚全体成员共有。每年春播前由家族长主持按户分配一次土地,各户耕种,收获归各户所有。各户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买卖和转让。
折甲土地占有制,“折甲”在布朗语中为小家族之意,即是小家族土地占有制。这是布朗族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土地为小家族共有,占有和使用的时间较长,相对稳定。
村社公有土地定期分配制,离村寨较远的土地由村社直接管理,凡村社成员均可自由耕种,但要定期分配。收获归耕种的家庭(户)所有。
土地私人占有制,20世纪40年代出现了土地私人占有的情况。有的村寨的宅地、茶园、耕地为私人(大多是头人)占有,他们有土地的买卖、转让权。
4.傈僳族、怒族的伙有共耕制度
居住在云南省怒江的怒族、傈僳族的土地制度有个体农民私有、家族共同伙有、氏族或村寨共有三种形式。其中以个体农民的私有制为主。家族共同伙有为怒族、傈僳族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土地半私有制及耕作方式上的原始协作形式。伙有共耕制有三种形式:一是土地属家族祖传,由家族成员共同占有,共同耕作,按户平均分配。二是家族成员或亲属共同占有耕地,共同出劳力、籽种,收获按户平均分配。这种土地可以按份买卖。三是家族中的几户成员共同开垦家族或村寨公有土地,以大家认同的显著记号标明土地已被“号定”,收获由耕种者按户平均分配。土地照例不得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