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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桦法典》


    1970年,由E.B沙夫库诺夫和Ch.普日莱率领的蒙—苏历史文化考察队,在乌兰巴托市西北约300公里的古城遗址哈喇布罕·巴尔嘎松发现了大批桦树皮文书[1]。其中有许多法律文书,因为这种法律文书是写在桦树皮上的,所以把它称作《白桦法典》。

《白桦法典》

由十八部法典组成,是16世纪末至17世纪前半叶期间陆续制定的。其中以16世纪末制定的《六和硕法典》和1620年制定的《大法典》史料价值最高。此外,还有《己卯年大法典》(1639年)、《癸卯年小法典》(1603年)、《甲辰年法典》(1604年)、《辛亥年小法典》(1611年)等十六部法典[2]

关于死刑罪,《白桦法典》有许多具体规定。例如1603年《小法典》第9条规定:“赛义德(又译作赛德,即明代蒙古对非成吉思汗后裔封建领主的称呼)教唆诺颜(官人)犯罪者,皆处死刑。”1604年《法典》第4条规定:“杀死平民之奴仆者,减杀死常人之刑一半,罚畜。”1614年《赛汗寺法典》第4条规定:“王公等如杀害证人,罚驼五峰、马五十匹。”第7条规定:“多数人夥盗时,其身份高者二人处死刑,其余众人负连带责任;两人夥盗者,两人中之年长者处死刑。”《甲寅年秋法典》第1条规定:“王公间相比杀害,杀人者被放追本人,夺取其所属民人而分配之,以其半数给予被杀害王公方面。”从这些规定来看,有关死刑的处罚,已不仅仅是罚畜了,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对犯罪者处以实刑。这些新内容,是《阿勒坦汗法典》所没有的。

关于盗窃罪的处罚,是《白桦法典》的一项主要内容。如《丙辰秋小法典》第1条规定:“犯盗者如不缴纳罚畜时,将其家族分离。再不缴纳时,则需三次去达尔嘎(长官)处。这样还不缴纳时,罚达尔嘎马五匹。妨碍此项没收马匹者,应罚五畜及马十匹。这样还不悔改,则将彼带至王公处住五天,昼夜追征所罚法定马匹。”罚畜的品种有羊、马、骆驼等,其处罚数量,区别不同情况而定,这一点在《白桦法典》中都有具体规定。同时,对包庇盗窃犯者也要给予处罚。《癸卯年小法典》第4条规定:“有隐匿盗犯者,罚诺颜、收楞额(鄂托克下层单位官员)犯人时,解除其楞额之职,并罚牲畜三九。”总之,在游牧社会里,盗窃牲畜被视为重罪。

《白桦法典》对逃亡罪的惩处也有具体规定。1603年《小法典》第5条规定:“逃亡者将自己之物交付他人时,罚牲畜三九。”1611年《小法典》第6条规定:“自集团外逃来的逃亡者,无论来投任何诺颜,发现者可取得逃亡者之所有财物,但须将逃亡者送往该诺颜处。”该《法典》第7条规定:“逃亡者在十户以上时,发现者可取得其中一户,并取得其所有财物。逃亡者未满十户时,发现者可取得其中身份较低者一人。”《六和硕法典》[3]第79条规定:“帮助逃亡者罚牲畜三九。”当时,每一个牧主都要控制大量的劳动人手,因此,为了防止人口流失,制定了许多惩治逃亡者的法律条文。

《白桦法典》除刑法条文外,还有许多关于婚姻法方面的内容。如1604年《甲辰年法典》第9条规定:“凡诺颜夺取已有婚约之女另给别男者,该男应受罚畜处分。该女子应送还有婚约者。”1613年《小法典》第5条规定:“诺颜等虽明知有婚约仍将有婚约之女另给其他男子者,罚牧畜三百。该女子仍送还有婚约者,并罚百头。”《甲寅年秋法典》第2条规定:“王公间互娶亲族者,被娶者应离婚,更应征收人口百户,不足百户人口者,征其所属民人之半数。”类似的条文还很多,说明当时对婚姻法的重视。

总之,17世纪前半叶,漠北喀尔喀首领颁发了一系列法律条规。条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土地、草场、水源的占有和使用;私有财产及其继承权;封建贵族和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法律程序;谋杀行为;宗教和僧侣等。1994年7月2日至27日,德国波恩大学中亚语言文化研究所在波恩大学暨北莱茵洲图书馆举办了蒙古桦树皮文书的展览。除法律文书(即《白桦法典》)外,还展出佛教经文、语法和书写练习等文书。我们相信,对蒙古国出土的桦树皮文书的研究,必能进一步丰富塞北地域文化的内容。

    注解:

    [1] (德)K.夏嘉思(Klaus Sagaster)《蒙古国出土的桦树皮文书》,齐木德道尔吉译,载《蒙古学信息》,1995年第1期。

    [2] 参阅(日)二木博史《“白桦法典”译注(1)》,载《游牧社会史探究》第50册,日本早稻田大学图书馆藏书,1977年。

    [3] 和硕,蒙古语音译,为明代蒙古的一种政治、军事组织。当时大领地称兀鲁思,下分若干小领地称鄂托克。至16世纪后半期,习惯上将原有的小领地称为和硕,很少称作鄂托克了。

实习编辑:小红 

内容把关:白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