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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明清时期的蒙古法令
(图)



    (一)《阿勒坦汗法典》

阿勒坦汗(明译俺答汗),生于公元1507年,卒于1582年,是明代蒙古历史上一位著名的统治者。在他统治期间,漠南蒙古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蒙汉各族人民友好相处,出现了安定和平的局面。阿勒坦汗晚年从西藏引进黄教(通称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对蒙古社

会的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阿勒坦汗为了加强统治,很注重法制建设。明人的史书上说:“听我(指明朝)降人之议,以大明律绳其下。”[1]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阿勒坦汗制定了《初受顺义王封立下规矩条约》,共13条,规定了杀人、盗窃、伤人、逃亡等项的处理办法,以赔偿牲畜为主要处罚手段[2]。约在公元1578年至1582年间,阿勒坦汗制定了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典,即《阿勒坦汗法典》[3]

《阿勒坦汗法典》共分十二部分。(1)前言。(2)人命案子10条。(3)致人伤残案子10条。(4)窃盗案子32条。(5)夫妻家庭纠纷案子15条。(6)主奴纠纷案子5条。(7)有关尸体及传染病案子6条。(8)关于抗灾保畜事项10条。(9)关于保护野生动物事项7条。(10)关于扶助救济他人事项5条。(11)关于使臣公差10条。(12)叛逃案子4条。全部法典总计115条条文。

在“前言”中,肯定了黄教的地位:“如今《佛教经典》似盘结坚实,汗的《法典》似圣旨般威力强大。”可见阿勒坦汗利用宗教作为维护自己权威的思想工具。各地的蒙古首领和臣民必须遵守执行这一《法典》,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法典》刑罚的主要内容是罚畜,罚畜数以九计,分为罚“五畜”、“九畜”,“罚牲畜一九”至“九九”之数不等。“五畜”为“牛、马二头、匹,绵、山羊三只”。“九畜”则为“马二匹,牛二头,绵、山羊五只”。《法典》慎用死刑,即使杀了人,也用杖刑或罚畜代替处死。这些规定符合游牧生产方式,牲畜是牧民最主要的财产,罚畜不仅剥夺了犯罪者的生产资料,也剥夺了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这可谓是最严厉的惩罚。

刑罚的另一项主要内容是“顶替”,即“赔偿损失”的意思。例如在“人命案子”中,“杀人者……以一人顶替”。因为被害人死亡后,被害人家庭即丧失一个劳动力,所以杀人者必须“以一人顶替”被害人家庭的损失。除以人顶替外,还规定用牲畜顶替。例如在“致人伤残案子”中,“致他人眼瞎者”或“打落他人牙齿者”,均“以一人或一驼顶替”。在“窃盗案子”、“主奴纠纷案子”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法典》关于“窃盗案子”的规定,非常具体。窃盗财物、马、牛被视为重罪,要“以一人顶替,罚牲畜九九。如无力顶替及缴纳罚畜时,即没收其眼前的全部财物”。对于盗窃不同实物者,处以不同的刑罚。例如“盗马鬃,罚九畜;盗马尾,罚牲畜三九;盗牛尾,罚五畜”。“盗窃碗,罚牲畜六九,并以一人或一驼顶替。窃盗大量金银者,罚牲畜六九;少量者,罚牲畜三九。占用一间房屋者,罚九畜。”这些法律条文,对犯罪者的量刑提供了详细具体的依据。

《法典》关于“夫妻、家庭纠纷案子”,体现了维持家庭和睦关系的原则,有许多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例如“丈夫以锋利木石器打妻子者,罚牲畜三九,鞭抽、拳打、脚踢者,罚牲畜一九”。“丈夫揪妻子发辫者,罚五畜”。“父母哄骗女儿出嫁者,罚牲畜九九。女儿逃回家,无罪”。对妇女有污辱行为者,也要受到法律处罚。如“撕乱衣服者,罚五畜”。“掀开被褥者,罚牲畜三九”。“诱拐姑娘者,罚牲畜九九,并受杖责”。此外还规定“男女乱搞性关系者,罚牲畜九九”。姑娘不能重订婚约,男子必须履行婚约。

在“主奴纠纷案子”中规定,“奴仆致他人死亡者,抄没全部家资;如又犯盗窃罪,则处以死刑。”从这项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奴仆犯罪要比一般人犯罪处以更重的刑罚,主奴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显然,《法典》的宗旨是为了维护蒙古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典》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反映了古代蒙古人规范狩猎行为的准则。禁止猎杀野驴、野马、黄羊、罕达犴、鹿、野猪、马鹿、青羊、麝、奔狍、貉、獾、旱獭,违者要受处罚。甚至“猎杀兔十只者,罚绵羊一只;猎杀五只者,罚山羊一只”。只有“捕杀小鱼、老鹰、乌鸦、喜鹊者无罪”。

人是最宝贵的财富。《法典》中关于扶助、救济他人的规定,奖励人们行善积德,提倡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规定“救护迷路儿童者,奖给好马一匹”,“如救护的是女孩,可奖给好骡马一匹”,“从水火灾难中救出一蒙古人者,奖给马二匹”,“从水火灾难救出一内地汉人者,奖给马一匹”。

《法典》关于抗灾保畜的规定,符合游牧经济的实际,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例如规定“绵、山羊群遭暴风雪失散时给予帮助者,可自每一畜群得尚好绵羊一只”,“救出遭狼袭击之绵羊群者,可自每一畜群得尚好绵羊一只以为奖励”,“从沼泽中或大火中救出骆驼者,按每头骆驼奖给好绵羊一只”,“救出牛群者,奖给牛一头”,“救出马群者,奖给马一匹”,等等。

《法典》有关“使臣与公差”的规定,主要用来维护驿站制度。如“殴打使臣者,罚五畜”,但“使臣先动手者,无罪”,“使臣行驶按照使臣行程者,奖给马一匹”,“使臣驶越马群或村落而停歇者”,则“罚马一匹”,但执行紧急任务的使臣例外。“使臣骑马赴[私]约者,赔偿物品二件”。“冒名顶替使臣者,以盗窃犯论处”。如果“拳打、脚踢使臣”或“用箭、刀伤害使臣”,则加重处罚。《法典》还规定,“违抗摊派驿马者,罚马一匹;驿马死亡,饲养、管理驿马者应予赔偿”;“抓回逸脱之驿马者,给予奖励和报酬”。

《法典》中“关于尸体及传染病案子”,主要是维护公共卫生道德、保护人身安全的规定。如“送尸体者返回后立即进入他人屋者,按人罚马”,“传染病患者至他人家中传染致人死者,受杖责,并罚牲畜九九。未传病者,罚具备全套马具的马一匹。因传染病致他人眼瞎者,受杖责,并罚牲畜九九”,等等。

总之,《阿勒坦汗法典》是明代蒙古一部重要的法典,它最具有塞北草原游牧文化特色。最大的特点是对盗窃罪的规定最为详尽,惩处以罚畜为主,极少科以实刑。同时注意保护孕妇和胎儿,鼓励发展人口,保护野生动物,维持生态平衡。这一《法典》不仅对明代蒙古社会有积极意义,对后来蒙古法令的制定也有深远的影响。

    注解:

    [1] 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卷八《俺答列传》下,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

    [2] 王士琦《三云筹俎考》卷二《封贡考》,北平图书馆善本丛书本。

    [3] 《阿勒坦汗法典》的蒙文版本至今没有发现。现在所见的是藏文速写译稿,藏于英国利物浦博物馆。1973年由德国学者拉·奥·麦斯扎勒(P.O.Mɑǔc)发表在《中亚研究》第7期。1975年蒙古国学者毕拉(ug.bipa)译成斯拉夫蒙文(即新蒙文),发表在蒙古《科学院通讯》第3期。1983年暴彦奇格先生将法典条文译成汉文,发表在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蒙古史文稿》第4期(1984年9月)。另有宝音先生译文(详见内蒙古大学潘世宪教授编《蒙古民族法典汇编》1984年打印本),本书引文据宝音译文。

实习编辑:小红 

内容把关:白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