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章》的全名是《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一部元朝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在元成宗(公元1295—1307年在位)时期,各地官府抄集中统(世祖年号,公元1260—1263年)以来的律令格例,《元典章》就是地方官吏抄录的一种坊刻本[1]。全书共六十卷,仿照《唐六典》体例编排
,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大类,记事从中统年间开始至延七年(公元1320年)为止。增附《新集至治条例》,分国典、朝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共八大类,不分卷,记事至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止。全书各大类之下又有门、目,目下列举条格事例。共有81门、467目、2391条。明代以来,《元典章》有多种传抄本。1908年,北京法律学堂刊行由沈家本作跋的刻本,世称沈刻本。民国年间,在北平(今北京)故宫发现了元刻本。1972年,台湾故宫博物院将这部元刻本影印出版。
《元典章》记载大量的法律资料,内容极其丰富,对研究元代法制史和文化史都有重要的价值。这里仅从法令方面作一些简要的介绍。
在《元典章》中,收录了大量条画。所谓条画,主要指皇帝的诏敕和官府的条令。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诏书条画,二是新设官府条画,三是特定事项的条画。诏书条画,如《世祖皇帝登宝位诏书条画》、《中统建元诏书条画》、《成宗登宝位诏书条画》等。新设官府条画,如《立总管府新定条画》、《立洞冶总管府条画》、《立御史台条画》、《立各道提刑按察司圣旨条画》、《设立司农司条画》等。特定事项的条画,如《罪囚条画》、《教习蒙古文字条画》、《户口条画》、《省谕军人条画》、《整治钞法条画》,等等。在所有的条画中,有关特定事项条画的数量最多,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其条令十分清楚,便于各个官府具体实施。
《元典章》中篇幅最大的是刑部各卷,大量的案例和词讼文字生动具体地反映了元代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为后人了解元代司法制度提供了详细的资料。
忽必烈即位之初,尚没有制定自己的法令,审理案件时,经常引用金朝的《泰和律》作为依据。《元典章》中记载的许多“旧例”,主要就是指元朝以前的法律条例。例如,“送户部讲究得,唐律:‘祖父母、父母不得令子孙分另别籍’。又旧例:‘女真人,其祖父母、父母在日支析及令子孙别籍者听’;又条:‘汉人不得令子孙别籍,其支析财产者听。’”[2]这里的“旧例”,显然指《泰和律》。从旧例本身的内容来看,如“汉儿、渤海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3]的规定与《泰和律》的条文相符。《元典章》中的一些法律条文直接援引唐律。这些情况说明,元初立法定制,往往师法唐、金。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元朝废除《泰和律》,“旧例”不再作为处理公事的直接法律依据。
《元典章》保存了元代许多法规和法令。比如大德六年(公元1302年)颁布的《强切盗贼通例》[4],就是元代的一部重要刑事法规。它对徒刑的等级、服刑的方式等等,列成专条,作了具体的规定:“诸犯徒者,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皆先决讫,然后发遣令属,带镣居役。应配役人,逐有金银铜铁洞冶、屯田、堤岸、桥道、一切工役去处,听就工作,令人监视。日计工程,满日疏放,充警迹人。”[5]这一量刑规定始为定制,一直沿用到元末。《强切盗贼通例》对流刑也作了初步规定,不过当时尚“不曾定到里数、并合流去处[是]何地所”等事》[6]。翻检《元典章·刑部》诸格例,大德六年以前的立法,在保留到延之后的全部立法中已占百分之六十二以上。整个刑法体系已具有了更多的稳定性[7]。
《元典章》记载“诸恶”的案例,基本上就是唐、宋、金法典中的“十恶”,这是封建统治者最不能宽宥的大罪。在“诸恶”的每一罪名之下,都列举了若干具体实例。比如“恶逆”条下列有:驱奴砍伤本使、奴杀本使、奴杀本使次妻。这些记载使我们对元代“十恶”罪行的具体情况有了更深的认识。
在刑事犯罪中,杀人罪最为严重。《元典章》记载了各种杀人案例。其“诸杀”条中,就有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杀亲属、奴杀主等多种类型。比如在“谋杀”罪条下,列有因奸谋杀本夫、同谋药杀本夫、同谋勒死本夫、同谋打杀本夫、船上图财谋杀。
关于对贪赃枉法官吏的处置,《元典章》在“诸赃”条中,列有取受、侵盗、侵使、过钱、回钱、首赃等多种名目。其中有《赃罪条例》,还列举了一些案例,如“牧民官(即治民之官)受财断罪”、“犯赃官吏在逃不叙”,等等。这些史料都很有价值,可以加深对元代司法制度的理解。
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元典章》也多有记载。在“诉讼”项内,列有书状、听讼、告事、问事、原告、被告、首告、诬告、越诉、代诉、折证等多种名目。尤其是对元朝特有的“约会制度”列举了许多案例,如诸色户计词讼约会、儒道僧官约会、医户词讼约会、乐人词讼约会、投下词讼约会,等等。
在元代社会中,蒙古刑法对汉族居民的刑法所产生的影响,在《元典章》中也有反映。比如,对偷盗牛马羊畜的蒙古人处以盗一赔九之罚。后来,汉人、南人偷盗头口,也“依著蒙古体例教赔九个”,盗猪也依偷盗牛马羊畜例处断[8]。按着蒙古法,“剜房豁车”(割破蒙古包或车帐)要处以重刑。这一刑罚原来只适用于偷盗“怯薛歹、诸色人等随从车驾及野处行营之家”的罪犯,后来这种刑罚竟扩大到一般“剜豁土居”人家的“常盗”罪犯。因此元政府不得不下令制止这一刑罚的滥用[9]。
《元典章》的全部内容都由元代的原始文牍资料组成。其文体独具特色,不仅使用一般的书面语,也常用元代的口语。在圣旨、令旨和省、台公文中,使用的是以口语硬译的蒙古语的特殊文体。比如,“肚皮”(贿赂)、“勾当里交出去”(罢黜)、“名分”(官职,爵位)、“那般者”(照办)、“大勾当里去”(举大事)、“可怜见”(恩赐),等等。国内外学者曾对这一种文体作过一些研究,对我们利用《元典章》是很有裨益的[10]。
注解:
[1] 昌彼得《跋元坊刊本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影印元本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台湾故宫博物院,1972年。
[2] 《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计·父母在许令支析》。
[3] 《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婚姻·汉儿不得接续》。
[4] 《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诸盗·强切盗贼通例》。
[5] [6] 《元典章》卷四十九。
[7] 姚大力《论元朝刑法体系的形成》,载《元史论丛》第三辑,中华书局,1986年。
[8] 《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汉儿偷头口也赔九个·盗猪依例追赔》。
[9] 《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剜豁土居人物依常盗论》。
[10]
参阅田中谦二《元典章中的蒙文直译体文章》,见《校定本元典章·刑部》第一册(日本京都,1964)附《元典章的文体》第47—161页。亦邻真《元代硬译公牍文体》,载《元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82。
实习编辑:小红
内容把关:白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