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节观是婚恋观中重要的观念。先秦时代虽然产生了女子贞操观念,尤其是春秋晚期以后,楚地流传:楚平王夫人伯嬴(秦女)持刀斥退吴王阖闾;楚昭王夫人贞姜(齐女)不见王符,宁可被江水淹死亦不离渐台;楚白公胜之妻力辞吴王重聘而纺织不嫁[1],等等,都是有关女子守节的传说。但总的来讲
,像这样保持贞操的女性还是比较少见的,贞操观念还相当淡薄。秦统一后,始皇虽曾在会稽刻辞中明确提出女子贞节问题,指斥夫死弃子而嫁者为“不贞”。不过,这主要是针对越地特殊的淫泆之风而提出来的。[2]而且是就“弃子”改嫁的恶习提出来的。在实际的婚俗中,尚未产生深刻的影响。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也可证实到这一点。当时常常有已婚女子逃亡而诉诸法庭者,其法律答问曰: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逃亡),得(被抓住)及自出(自首),小(年龄小)未盈(满)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婚姻经官府认可),当论;未官,不当论。
女子甲去(离)夫亡(私逃),男子乙亦阑(无通行证)亡,相夫妻,甲弗告(乙)情(指私逃实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休弃甲),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
甲娶人亡(私逃)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如何处理)其子?当畀(还给)。或(有人认为)入公,入公异是(与法律不合)。
“弃(休)妻不书(登记),赀(罚)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赀二甲。
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甲、乙交(都)与女子丙奸(通奸),甲、乙以其故(因此)相刺伤,丙弗知,丙论何也?毋论。
这些法律条文表明:当时婚龄偏小,男子弃妻,及已婚女子逃亡并自由“相夫妻”的现象较严重。由于离婚重组的家庭多,同母异父的子女也较多。存在不少没有丈夫的女子与多人通奸的现象,甚至还有不少同母异父“相与奸”的现象。秦代统治者欲以法律手段来匡正这些“不良”的习俗。但反映出人们对“贞节”观念淡薄的程度还相当大。
西汉时代,婚恋虽多听媒妁之言,但还有相当的自由。西汉末年刘秀(即东汉开国之君光武帝)的自由婚恋就体现了这一点。据载,刘秀是蔡阳(今湖北枣阳)人,青年时“勤于稼穑”(《后汉书·光武帝纪》)并常到南阳贩卖谷米。闻新野(今南阳地区新野县)少女阴丽华美丽,非常喜爱她,后到长安学习《尚书》,见执金吾车骑甚盛,十分感慨,曰:“仕宦当作执金吾,娶妻当得阴丽华”(《后汉书·皇后纪》)。新莽末年,刘秀成为农民起义的重要首领之一,终于在宛城当成里娶年龄19岁的阴丽华为妻。刘秀与阴丽华二人的婚恋显然具有自由婚恋的性质。
当然也应看到,自从西汉中叶,朝廷采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以后,儒家的伦理道德逐渐渗入社会婚俗。西汉末年刘向的《列女传》就是站在儒家角度,以匡正后宫糜乱现象而作的。东汉时代由于儒学的影响,孝道观和贞节观较普遍地受到社会的重视。班昭《女诫》的问世则进一步强化了女子的“贞节观”。这在荆楚地区亦有反映。
据《后汉书·列女传》所载,南阳阴瑜娶颍川荀爽之女荀采(字女旬)为妻。采聪明有才艺,17岁出嫁阴氏,19岁生一女孩,其夫阴瑜不幸而死。荀采时尚丰少,不愿改嫁。后同郡郭奕丧妻,荀采父亲欲将采许配给郭奕,并诈称病危召采回娘家。采不得已怀刀自誓而回娘家,荀爽令左右婢女夺下其刀,强行挟抱上轿,荀采坚持“与阴氏同穴”的节操,在郭氏家自缢而死,死前用粉在门上写道:“尸还阴〔氏〕。”荀采显然是受到当时“贞节观”影响较深者。不过,当时的风俗对寡妇改嫁是认可的,故荀采其父强行将她改嫁,既没有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也没有引起阴家的反对。
自东汉末年以后,被神化的儒家学说,逐渐丧失了人们的信赖性,清淡、玄学之风逐渐兴起,女子的贞节观念再度淡薄下来。据《搜神记》卷11所记:“汉末,零阳郡(今湖南慈利县东)太守史满有女,悦门下书佐(史满的秘书),乃密使侍婢取书佐盥手残水饮之,遂有妊。至能行,太守令抱儿出,使求其父,儿匍匐直入书佐怀中,书佐推之,仆地化为水。穷问之,具省前事,遂以女妻书佐。”这一“奇闻”显然是为遮掩史满女儿的丑事而编造出来的。史满的女儿与书佐自由恋爱,发展到不婚而育的地步,最后史满还是“以女妻书佐”,反映出一种复杂婚恋观念。就当时湘人婚俗而言,婚前自由尚不足为怪;但作为一位朝廷令官之家而言,又不太体面,掩人耳目的“奇闻”则正好平衡了史满的心态。
婚姻有时也是政治的一种手段。汉末,刘表据有荆州以后,取襄阳蔡瑁之姊为后妻。后来刘表又为其次子刘琮娶其后妻蔡氏之姪(《后汉书·刘表传》)。这种跟姑嫁的现象,就是一种“重亲”婚。蔡氏为了加强其在刘表集团中的地位,刘氏则为了利用蔡氏,各得其所,以姻亲来达到各自的目的,是一种政治婚姻。
大凡男子择偶多重女貌,而诸葛亮则独重才而不重貌。据习凿齿《襄阳耆旧记》所记,汉末沔(汉)南名士黄承彦,性格豪爽开朗,闻诸葛亮择妇,主动对诸葛亮推荐自己的女儿,说:“身(我)有丑女,黄头黑面,才堪相配。”诸葛亮同意后,黄承彦即送女与诸葛亮成婚。时人以为笑乐,乡里人为此编造谚语曰:“莫作孔明择妇,正得阿承丑女!”[3]
六朝时期虽说女子的“节贞观”相当淡薄,但也有一些守持节操的典型,南朝梁初的卫敬瑜之妻就是其中的一位。起初,襄阳卫敬瑜娶霸城王整之姊为妻,不久,卫敬瑜不幸而亡,卫敬瑜妻时年16,卫敬瑜妻的父母及舅姑都想让她改嫁。卫敬瑜妻自截耳置盘中发誓,才作罢。[4]卫敬瑜妻在卫敬瑜死时年仅16岁,其坚持不改嫁,有很强的贞节观念,长沙人孙藻出任雍州刺史时,为其节操所感动,特为她立牌坊,名曰:“贞女楼”。其宁愿守寡终身而不改嫁;其父母及舅姑劝其改嫁,显然改嫁尚为婚俗所容忍。
古有“赘婿”婚姻,即男到女家做上门女婿,称之为“赘婿”。唐代著名诗仙李白,25岁(开元十三年)后离蜀远游,27岁(开元十五年)特意返回云梦,游观早欲向往的楚地七泽(七泽之说见司马相如《子虚赋》),小憩故相许圉师(唐高宗时任宰相)家,为许家所重,遂与许圉师孙女成婚,其有诗曰:“酒隐安陆,蹉跎十年”,“一渡浙江北,十年醉楚台”(《赠王判官》)。可见,李白此婚应属于传统的“赘婿”婚姻。
古礼,娶妇以昏时。即在昏时行婚礼。至唐代,人们对昏时行婚礼的时刻更为计较。孔颖达《礼记·昏义》疏曰:“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其阴来阳往之义。日入后二刻半为昏,以定称之。”晚唐僖宗时,鄂州(或作江夏,即今武汉市武昌区)人杜洪和洪州高安(今江西高安县)人钟传,乘黄巢农民大起义之机聚众起事,分别割据鄂州和洪州。二人结为亲家,钟传的女儿出嫁“江夏杜洪之子,时及昏暝”(《唐摭言·海不遇》),恰当传统的行婚礼之时。反映了荆楚地区以昏时行婚礼的一种婚俗。
入宋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社会婚俗继承了汉唐遗风,妇女贞节观念还比较淡薄,女子“再婚”现象尚能为社会所容忍,亦为官府所认可。这在荆楚婚俗中亦有体现。
据《夷坚志补》卷2所载,程昌寓上任鼎州知州兼鼎澧镇抚使后,鼎州士兵祐死于战争,其妻以“夫死无以自存”的理由请求“改嫁”,程昌寓不仅赐钱让她埋葬其夫,还从其改嫁之请,允许她在服丧期间改嫁。表时即使在南宋初年,官府对有正当理由的“改嫁”也是许可的。
当然,自北宋中叶以降,随着理学的兴起,整个社会的婚俗亦逐渐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也集中体现在女子贞节观上。理学重要的奠基者程颐(1033~1107年)极力主张“去人欲,存天理”,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近思录》),即使穷困潦倒的寡妇也不得改嫁。程颐的这些观念是理学的重要内容。这种不论再嫁理由是否正当而一概不许再嫁的主张虽然不能很快被社会所接受,即使程颐本人也不得不受制于时俗,默许甚至于参与自己的儿媳改嫁和甥女再婚之事。[5]但是就一般而言,女子除正当理由再嫁为当时婚俗和法律所认可外,总的来看,贞节观在宋代社会意识中则在不断地强化,夫死守寡的操行亦逐渐成为女子的一大美德,直至明清时代。
《宋史》、《元史》、《明史》、《清史稿》四书的《列女传》所载荆楚贞女节妇,多因强暴所逼,或为强暴所掠而以身殉节,以保持其操行的烈女。值得注意的是,从元代开始,出现了强暴势力到来之前就为保持贞操而自尽者。如茶陵于同祖妻曹氏,从小受到儒教的熏陶,贞节观念甚强,元末至正年间,茶陵陷落,曹氏闻妇女多被掳掠,便对家人说“我义不辱身,遂自刭而死(《元史·列女传》)。还有一位名叫月娥的女子,为元朝武昌尹职马禄丁之女,从小听诸兄诵说经史,并能通其大义。后出嫁芜湖葛通甫,事上抚下,均遵礼法,元末逃兵荒,所在太平城陷落时,尚未遇强暴,叹曰:“吾生诗礼家,可失节于贼邪”,抱幼女投水而死。相继投水的还有九位妇女。孝感唐烈妻陈氏,明末崇祯十年,从夫至山砦避难,中途与夫及子走散。陈氏先至山砦,闻夫及子未至,不肯入山砦,泣曰:“我茕茕(孤独)一妇人,靡因而至,诸君虽怜而生我,我何面目安兹土耶,夫存亡未知,依人以生,不贞,弃夫之难不义,失贞与义,何以为人。”坚持在山砦外等夫而不入,结果为强暴所掠,守节而死。[6]
随着贞节观念在社会中,尤其是在女性社会中的深入和强化,以及各代尤其是明代朝廷官府的奖励和提倡,如明太祖朱元璋就曾下诏曰:“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多由官府立牌坊),除免本家差役”(《明会典》)。因此,明清时代,寡妇守节已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而且也与家庭利益、家族名誉联系在一起,受到家庭及家族的制约。明代安陆陈节妇,出嫁李姓,早寡孑然一身,归父家守志,坐卧小楼,足不下楼30年,临终还对其婢女说:“吾死慎勿以男子舁我家(室)”(《明史·列女传》)。清代衡阳程世雄妻万氏、曾广垕妻刘氏、沔阳女黄开鳌妻廖氏,掌家守寡育子,湘乡欧阳玉光妻蔡氏及其儿媳年轻时夫死,守寡侍奉公婆等等,都是寡妇守节的典型。
凡此表明明清时代在荆楚婚俗中寡妇守节不改嫁,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
注解:
[1] [汉]刘向:《列女传》卷4《贞顺传》。
[2] 参见顾炎武:《日知录》卷13,《秦纪会稽山刻石》。
[3] [东晋]习凿齿撰、黄惠贤校补:《襄阳耆旧记校补》,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
[4] 《南史》卷74《孝义传》。
[5] 《程氏外书》卷11,朱熹《近思录》卷6。
[6] 《明史·列女传》。
内容把关:白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