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举的仅仅是五种比较典型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而实际的情况比这还要复杂得多。譬如:在“水东”地区,宋氏土司亲辖地内即设有“洪边十二马头”,或者称为“水东十二马头”;在普安州,彝族中有一种“营”的组织,如鼠场营、捧营之类,合称“普安十二营”;在定番州,历史上有大龙番、小龙番、卧龙番、程番
、小程番、洪番、方番、韦番、罗番等,合称“八番”;在镇宁扁担山,有所谓“六马”的社会组织;在今六枝一带,过去有“支”的组织,分为“上六枝”和“下六枝”;在荔波县布依族地区,又分为若干“聕”;还有一些苗族地区,有“排”的组织。事实告诉我们,贵州古代的社会状况是极其复杂的。
这些离奇古怪的社会现象,都与一定的社会形态有关,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譬如:瑶老制尚处在父系氏族阶段,石碑制、鼓社制、峒款制等当处于军事民主主义时期,亭目制和则溪制则处于封建领主社会阶段。但是,同在某一社会发展阶段,则因经济文化类型不同,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亭目制与则溪制的差别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从纵向上看,贵州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拉成一个长长的系列,各个民族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初,其残余形式在解放初期仍可见到。从横向上看,各民族因历史、地理条件不同,经济文化类型千差万别,因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多种模式。
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对贵州文化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认识:一方面是作为文化发展的社会背景,另一方面是作为制度文化。从社会背景来看,它为贵州的多元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极其复杂的生态环境,使各种文化都有其长期兼容的社会土壤,能够繁荣共生,而且能保留各个历史时期的陈迹,形成多种“文化层”。从制度文化看,它不仅长期是“土流并治”,也不仅仅是实行土司制度,而是在土司地区保留着许多固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在土司之外还存在若干更为原始的社会制度。仅此一点,就与中原地区大异,又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有所不同,显得丰富多彩,是研究古代制度文化的一个宝库。无论从哪方面讲,社会结构与社会组织,都是研究贵州文化不可缺少的部分,这是千万不能忽视的。
网页编辑:高娃
内容把关:白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