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它渊源于汉晋以来的“土官土吏”及唐宋的“羁縻州县”。从根本上讲,土司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它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存在为前提,以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为基本,体现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大一统”思想,极力把中国
版图内各民族都纳入中央王朝的统治之下。但是,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之内,民族关系错综复杂,各民族社会状况殊异,又不可能整齐划一,必须“因俗而治”、“因地制宜”,于是对少数民族采取“以土官治土民”的政策,以“土官”为中介来实现中央王朝的统治,此即所谓“别种殊域”、“异内外”、“别夷狄”,“不宜与中国(按:指内地)同法。”
土司制度是“羁縻”政策的产物。“羁”即马笼头,“縻”即牛引,站在大民族主义的立场上对少数民族实行统治。在统治者看来,这是“安边之上策”,其要点不外有四:一是“恩威并用”,在使用武力征服的同时,施以“怀柔”之术,“守恃文教而略武卫”、务在“宽猛得宜”;二是“以夷治夷”,树其酋长,令自镇抚,“捐虚名而收实利”,借以达到“以土官治土民”的目的;三是“以夷伐夷,使之自毙”,“夷狄相杀,中国之利”;四是“分而治之”,化整为零,众建土官,分散势力,以相掣肘。不难看出,这是封建社会民族政策的体现,是封建王朝统治边疆少数民族的基本政策。
元朝武功极盛,势力达于边疆,并在西南地区建立四川、湖广、云南三行中书省。在这种“大一统”的形势下,西南各民族都置于行省的管辖之下,于是沿袭传统的“羁縻”政策,“析其种落”,按民族、部族、部落分别建立若干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皆以当地土酋为官,故名“土司”。土司制度之所以能在西南普遍施行,客观上是因为西南民族众多,各民族、各部落首领
“世积威约”,“自相雄长”,必须通过他们“稍与约束”,使之“附辑蛮夷,谨守疆土”,而土酋则“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从制度上看,土司制度遵循这样一条原则:即“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官”,这就是说,只要土官能归附朝廷,接受政府号令,并不改变其原先的经济体系和政治制度,因而能包容各种社会组织,保存各种社会制度,具有很大的适应性,特别适合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
在元代,今贵州之地,为四川、湖广、云南三省结合的边缘地带,也是土司最为密集的地区,共建立大小土司三百余处,绝大部分蛮夷长官司集中在这里。明代继续推行土司制度,在元代的基础上加以归并、整治,建立贵州宣慰司、播州宣慰司、思州宣慰司及思南宣慰司及百余长官司和蛮夷长官司,而黔西南大部属广西泗城土司。贵州、播州、思州、思南宣慰司势力强大,合称“四大土司”,贵州宣慰司实际上是由水西安氏和水东宋氏两大部分构成主体,水西安氏亲辖地实行“则溪”制度,水东宋氏亲领“洪边十二马头”,并领有水东、中曹等若干长官司。播州宣慰司下设若干安抚司和长官司,其亲辖地则有若干庄田、鱼塘、蜡崖、猪仇川,贵州的重点放在“苗疆”,从根本上否定了土司存在的必要性,认定惟有改土归流“始可一劳永逸”。经过血与火的斗争,把少数民族置于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之下。
但“改土归流”并未将土司完全铲除,于是清政府又采取若干措施削弱土司力量。严格承袭制度,加强土司铨叙考核,明确土司职守,目的在于缩小土官与流官的差距,进一步迫使土司为王朝效忠尽力,服服帖帖,不敢稍有怠慢。实行土司分裂,添设土弁、土舍,将土司一律划归当地流官管辖,又是一项重大措施,经此一变,土司分化瓦解,权势分散,听其支配,受其约束,成为府州县之下的行政单位,一如里甲。又颁布“苗疆禁例”,对土司进行防范、封锁。限制土司地界,使之画地为牢。还在土司地区开科取试,促使土司子弟自动放弃其旧业而倾慕仕途,从思想上解除武装,一心归向王朝。凡此种种,旨在限制、打击和瓦解土司,最终实现改土归流的目的,使贵州在制度上“比于中州”,略同于内地[1]。
注解:
[1]史继忠:《土司制度的演变》(载《贵州文史丛刊》,1986年3期)。
网页编辑:高娃
内容把关:白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