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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溪制度


在云南、贵州、四川三省毗连地区,历史上为彝族笃慕俄家族统治,后来家支分散,各立疆场,建立许多政权。著名的如乌蒙(云南昭通)、乌撒(贵州威宁)、东川(云南东川)、芒部(云南楚雄)、水西(贵州大方)、永宁(四川叙永)等。据彝文《水西制度》记载,乌撒有8个则溪、永宁有18个则溪、水西有13个则溪,而以水西最为完整

、最为典型。历史上的“水西”,是指乌江上游鸭池河以西之地,包括今大方、毕节、水城、六枝、纳雍、织金、黔西、金沙等地,不过,后来地域扩展到鸭池河以东及三岔河以南,称为“水外六目之地”。“水西”政权为彝族阿者部所建,唐宋时为“罗施鬼国”,元代置亦溪不薛宣慰司,明代建立贵州宣慰司,因朝廷赐其首领姓“安”,故称“水西安氏”。贵州宣慰司虽然也统一实行土司制度,但其内部却有一套独特的政治体制,集中表现为“则溪制度”。

“则溪”又作“宅溪”或“宅吉”,彝语的原意是“仓库”。因为土司将其属地分为若干片区,并在每一片区的中心地点驻兵屯粮,设立仓库以征钱粮,于是“则溪”便演变为行政区域的代称。水西十三则溪的分布大体是这样:木胯则溪、法戈则溪在今大方县境,火著则溪在今纳雍县境,架勒则溪、阿架则溪在今水城县境,的都则溪在今水城、六枝之间,胧胯则溪、朵你则溪在今织金县境,则窝则溪、以著则溪在今黔西县境,雄所则溪在今金沙县境,于的则溪在今修文、息烽县境,洛慕则溪在今清镇、平坝、普定三县北部。

则溪是军事、行政合一的地域性组织,有如州、县。其职能一是“兵马所出”,二是“钱粮所出”,负有掌管军事和征收赋税两项任务。因此,则溪的头目,“上马管军,下马管民”,一身兼有军民长官二任。而则溪之民,既要当兵,又要纳粮,“平时则输之粟,有急则助之兵”,亦兵亦农,同时承受两种负担。则溪之下,有所谓“四十八部,一百二十裔,一千二百奕续(亦作夜所)”,奕续为最基层的单位,隶于裔又分属各部,以四十八部构成十三则溪,皆隶于水西安氏土司,形成一个严密的统治网络。水西安氏土司,明代设立贵州宣慰司,仍封有宣慰使、宣慰同知、佥事、经历、都事等官,对内则有“九扯九纵”的政治体系,它以职能分设9个办事机构,又按官职大小而列为9个品级,两相结合,即构成“九扯九纵”。最高统治者为“苴穆”,对外即宣慰使,是最高一级,其下有“更苴”、“穆魁”、“濯魁”及“初”、“写”等官。每则溪置一“穆濯”,下有“裔”、“奕续”以统各部。

则溪制度是彝族社会的产物,植根于“家支”。“家支”是一种血缘组织,导源于父系氏族,由同出一男姓祖先的人组成“家”,以后子孙繁衍,各房自为一“支”,每传九至十一代举行分家仪式,各“支”又成一新“家”,然后再分化出“支”,如此循环往复,统谓之为“家支”。每个家支都以父子连名的谱系表明其血缘关系,供奉同一祖先,并有共同的名称和祭祀活动,相互间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和援助保护的义务,分家以后,各家可以互通婚姻,纵横交错,联系紧密。嫡长子继承制是家支制度的经脉,它一经确立,自然有嫡、庶之分,长、幼之别,亲、疏之异,于是以嫡长子为“正宗”,其余皆为“小宗”,构成一种树枝状的谱系结构。家支虽起源于父系氏族,但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却因共同的民族利益、阶级利益、家族利益而获得巩固和发展,它在民族斗争中是团结全民族的一面旗帜,在阶级斗争中是维护其统治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在处理家族关系时则是平衡各部分的一根杠杆。当然,家支间也往往因各自的利害关系而发生冲突,甚至械斗,但大敌当前,各家支又团结起来,故有“家支相连,声息相通,无事则互为攻伐,有事则互相援救”之说。

则溪制度是家支制度宗法化、地域化、政权化的结果。彝族阿者部在“水西”建立政权后,伴随着家支而来的必然是土目分治,也就是按家支分占地盘,又按宗法结成隶属关系,于是,家支的宗法关系同时又体现为政权上的隶属关系,从而使族权与政权合而为一。水西的最高统治者,作为家族首领称为“阿者蔺”,作为政权首脑称为“苴穆”,接受朝廷封号则为贵州宣慰司宣慰使,自然有权把土地和人民分给他的亲属。十三则溪系由十二宗亲演变而来,他们是由宣慰家直接分化出来的十二大家支,因为宣慰之职由嫡长子继承,其余家支便分封各治一地,十二宗亲的领地加上宣慰的亲辖地,便构成了十三则溪。在则溪内,穆濯死,由嫡长子继承,诸子立为裔;死,仍由嫡长子继承,诸子立为奕续,如此分化,于是便有了“一百二十裔,一千二百奕续”。土地的分割也是按宗支进行,全部土地属慰所有,慰自占一片,而将其余的土地分给十二宗亲,又由他们按宗法关系分给裔、奕续,层层分割,划定势力范围,使家支地域化。在这里,族权、政权与地权是一致的,通过家支分地而治,通过家支行使政权职能,又通过家支而体现隶属关系,于是形成以则溪制度为特征的封建领主制社会。

古书上说:“安氏世居水西,世有其土,世长其民。”安氏之所以能够“世长其民”,根本的原因在于“世有其土”,这是水西各项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安氏“世居水西”的本质所在,不了解这点,就不能揭示则溪制度的底蕴。正如恩格斯所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安氏贵族既受封为宣慰使,权力经朝廷认可,也就理所当然地以“国家”的姿态占有全部土地,于是以分封的形式将土地分给他的家族和僚属。土地大致有两种类型,即“宣慰公土”和“土目私土”两部分,宣慰公土包括宣慰自领的“官庄”和分给十二宗亲的“则溪地”,而土目私土系指土目自占的俸地。在则溪地中,各土目亦有“官庄”,其大小按家支分化情况而定,其余的土地则由民众耕种,称为“门户地”。由此看来,土地的经营方式,上下一体,宣慰自占一批官庄,把其余的地分给则溪;则溪划出一批官庄,其余的分给土目;土目自占一片官庄,又将其余的分给生产者使用。因此,则溪地是土目地的放大型,宣慰公土又是则溪地的放大型,反之,土目地则是则溪地、宣慰公土的袖珍版。

“水西”地区的土地,向来并无丈量,“田无顷亩”,“粮差一并在土官名下总行认纳”。除“官庄”而外,土目所领的散地均分给生产者耕种,无论大小,只要单独立一户头,便叫做“一杆门户”或“一股”,后来渐渐分小,出现了“半股”、“一丫”(四分之一股),甚至“半丫”,因而称为“门户地”。门户地的名目繁多,有粮户地、夫差地、人租地、牛租地、马租地、羊租地、猪租地、鸡租地等等。耕种粮户地的人,必须为官庄提供“官租”,同时授一份田养家口。种夫差地的人,不交租,根据土司、土目的需要服各种劳役,故有“上马田”、“下马田”、“奶妈田”、“火把田”、“马草田”之类名称,若以寨为单位,则有“养马寨”、“轿子寨”、“养牛寨”等等。有一种地,既不交粮,也不服役,而是每代交一子女去做奴隶,称为“人租地”。其余几种土地,除交粮外,还根据地面大小,另加一头牛或一匹马、一头猪、一只羊、一只鸡,这便是“牛租地”、“马租地”、“猪租地”、“羊租地”、“鸡租地”的由来。无论是哪种地,一经安佃,即成永耕,世代相袭,“抵死为业”,“永不扯土另安”,生产者永远被束缚在这块土地上。

“水西”的地租形态,有如下五个显著特点:第一,宣慰使既是大土地所有者,同时又是当地政府的主权者,因此,生产者向安氏贵族所交纳的地租,同时又是向政府缴纳的赋税,在这里,“地租和课税合并在一起”;第二,安氏实行“寓兵于农”的政策,每个百姓都要当兵纳粮,所以,服兵役和征收实物兼而有之;第三,不同的土地占有形式与不同的地租形态相适应,大而言之,粮户地和夫差地以劳役地租为主,人租地交子女做奴隶,其余的则以实物地租为主;第四,“人租”和“畜租”(包括牛、马、猪、羊、鸡租)的出现,充分反映了民族经济的特点及社会生产水平;第五,地租与土地面积和土地肥沃度不相吻合,没有确定的比例关系,带有很大随意性,这与“田无顷亩”的状况是一致的。从历史上考察,“牛租”、“马租”、“羊租”、“猪租”是比较原始的,它起源于早先的贡赋形式,直接反映了农牧相兼的经济状况,而且一般是以村寨为征收单位,例如某寨种一坡地交一头牛或一匹马,地狭者便交一头猪或一只羊,以后因地划小,才出现“鸡租”。“官租”和“夫差”实际上是“官庄”的衍生物,也就是说,原先在官庄服役的人,后来也采取地租形式,仿照门户地征收赋役。至于“人租”,那是奴隶制的残余形式,以子女充当奴隶为代价换取耕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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