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诏前期的分封授田制已具备封建领主制的因素。即佃人耕种土地,一年的收获除按家口数目留给粮食外,其余部分则交给官府。到后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佃人,“不繇役,人岁输米二斗”[1]
。这一变革,标志着封建领主制的确立。
南诏后期的职官体制较前期有进一步的改善,如清平官已有“坦绰”、“布燮”、“久赞”的区别;清平官、大将军之下增加了酋望、正酋望、员外酋望。原来的“六曹”改为“九爽”:幕爽主兵、琮爽主户籍、慈爽主礼、罚爽主刑、劝爽主官人、厥爽主户籍、万爽主财用、引爽主客、禾爽主商贾。“爽”相当于唐朝的“省”,其长官由清平官、大将军、酋望兼任。九爽之上设督爽,总领三省。九爽之下增设三托:乞托主马、禄托主牛、臣托主仓廪,也是由清平官、大将军、酋望兼理。此外,还设有掌管赋税的“爽酋”、“弥勒”、“勤齐”等官员,设有掌管机密的“兵需司”。
军队按“府”编制,有大府、中府、下府、小府四级。大府主将叫“演习”,副将叫“演览”;中府主将叫“缮裔”,副将叫“缮览”;下府主将叫“澹酋”,副将叫“澹览”;小府主将叫“幕”,副将叫“幕览”。府有“陀酋”,相当于管记;“陀西”,相当于判官。
南诏职官与兵制的进一步完善,是经济上封建领主制确立后在政权机构上的反映。
注解:
[1]《新唐书·南诏传》卷222,中华书局标点本第6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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