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元代的文献,可以推知大理国末期,滇池、洱海地区已出现地主经济。《元史·兵制》载,至元十二年(公元1275
年),云南行省“置中庆路民屯于所属州县内,拘刷漏籍人户得四千一百九十七户,官给田一万七千二十二双,自备己业田二千六百双。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始立军屯,用爨、僰军人七百有九户,田二百三十四双,自备己业田二千六百一双”。《元史·爱鲁传》亦说:“至元十一年(1274年)阅中庆版籍,得隐户万余,以四千户即其地立屯。”两条材料所说同为一事。所谓“隐户”就是“漏籍”,就是被善阐府高氏封建主依仗势力控制的人户。所谓“自备己业田”,就是小农私人占有的田地;所谓“官给田”,就是高氏封建大土地所有者拥有的田地。“官给田”与“己业田”的关系就是大土地所有制与小农私有制的关系。大土地所有制与小农私有制的结合正是封建地主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拥有“己业田”的小农,有独立的经济和自己的生产工具,以一家一户为单位从事个体生产。这样的小农经济显然是自耕农,他们是封建国家的编户,是封建国家赋税与徭役的主要征发对象,是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的基础。元朝统治者之所以要清查隐户,拘刷漏籍人户,根本原因在于增加国家控制的劳动力人口,从而增加国家赋税,巩固封建统治。这种保障小农土地私有制的措施,本质上是巩固封建统治的手段。从现有资料可以确定,在大理国末期、元代初期,洱海与滇池地区地主与小农的封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
《元史·本纪》载,“至元十九年九月己巳,籍云南新附户。自兀良合台镇云南,凡八籍民户,四籍民田,民以为病。至是令已籍者勿动,新附者籍之。”为了规定赋役租税,元初二十年间,屡次清查户口,核实田亩。至此规定,只对“新附户”登籍核定。此事说明:1.频繁不断地查户口,籍民田,是因为小农土地私有与地主私有确立的时间不长。以前田亩与户口并未结合起来,主要实行领主制劳役剥削和门户摊派;现在把户口与田亩结合起来,把小农束缚在土地之上,以便榨取赋役。这是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几反几复是必然的过程。2.已籍者勿动,正是地主经济已确立的标志。所谓“勿动”就是把已经建立的新体制固定下来,巩固地主与小农私有制经济。3.新附者籍之,是要规定赋役,把地主经济进一步发展扩大。
大理国时期高氏等封建领主的庄园和领地,在蒙古兵进入云南消灭高氏等贵族势力后,就成为蒙古统治者的官庄园。原来附属于贵族与领主的农户,到元代逐渐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为国家耕种官庄。至元十一年(1274年)赛典赤到云南建立行省,对佃农实行定额租赋,取代原来的分成租赋。张洪《南夷书》对这一改变有详细记载。赛典赤与民约定“亩税米二斗”,亩产稻米二石,纳米二斗,合稻谷二斗八升多,相当于产量的14%,只是“输官”赋税的一半,或三分之一,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更重要的是“纳米二斗”成为定额租赋,在一个时期内不得增加,保持相对稳定。佃农只须保证按定额缴纳租赋,而不必担心额外的负担,生产上有更大的积极性与灵活性,依附性大为削弱。按照规定,农民可以“粮折牛马,粮折银”,而不必非交粮米不可,又给佃农更多的自由。定额租赋的意义,就在于它扩大了佃农分享生产发展的利益,从而刺激了他们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这是经济制度的一大变革,原先属于贵族的农奴,变成了国家的佃农,封建领主制变为地主经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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