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蒗小凉山彝族奴隶制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的小凉山直到20世纪50
年代还保存较完整的奴隶制社会形态。小凉山彝族社会分为“诺”(黑彝,奴隶主)、“曲诺”(百姓)、“阿甲”(分居奴隶)、“甲西”(家奴锅庄奴隶)4个等级。
诺又作诺合。彝语意为“黑色群体”,汉语称为“黑彝”,奴隶主按照血缘关系组成家支,世代相传,约占总人口的4%。他们占有奴隶和百姓;拥有土地、耕牛和武装。“诺”有各自的地盘,互不统率,自视血统高贵,绝不与下属等级通婚,在政治、经济上享有特权。他们是土地的主要占有者,又是阿甲、甲西的占有者。曲诺等级也隶属于他们,他们自称“色颇”,意为“主子”,而称其下面的三个被统治等级为“节伙”,即被统治者,汉语称为“娃子”。诺合的奴隶主贵族身份是世袭的,即使其中某些成员的经济地位下降,仍不失去原有的等级地位。其下的三个被统治等级即使有的经济地位已经上升,也不能逾越血缘的鸿沟,成为贵族统治者。
曲诺汉语称为“白彝”或百姓,占小凉山彝族人口的60%。是小凉山人数最多的等级。曲诺必须隶属一个黑彝主子,承担纳贡、劳役、兵役和礼物等负担。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受到一定限制。被迫居住于主子的辖区内,承受一定隶属性负担。但是他们有相对的人身自由,主子不能将其买卖或任意惩处、杀害。他们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拥有土地、耕牛、骡马和奴隶,有相对独立的经济,是自食其力的普通劳动生产者。
阿甲彝语“阿图阿甲”的简称,意为“主子寨旁的奴隶”,汉语称“安家娃子”,或“家奴”,是娶妻生子而分居的奴隶,约占人口的17%。阿甲分别被诺合、曲诺所占有,甚至被阿甲等级中的富余者所占有。他们无人身权利,亦无自婚权和对子女的亲权。主子不仅可以抽其子女为甲西,而且有权将其赠送、出卖、甚至处死。阿甲的私产,主子可以随时占有。这些分居的奴隶如果善于经营,富起来以后,可以赎身,也可以买一两个奴隶为自己干活。
甲西彝语“甲西甲罗”的简称,意为“主子锅庄旁边的手足”,汉语称为“锅庄娃子”或“家奴”,约占小凉山人口的19%,是完全无生产资料的单身奴隶。甲西的地位最低,可以被主子任意赠送、买卖以至屠杀。由于甲西本身是主子的一份财产,故主子不轻易杀害他们。成年甲西一经主子允许婚配,便从主子家迁出,成为阿甲,但与主子的隶属关系不变。
奴隶主占有奴隶和土地是小凉山奴隶制剥削的主要形式。占人口4%的黑彝奴隶主统治了占人口96%的百姓和奴隶。占人口60%的曲诺则居于奴隶与主子之间。基于人身占有和隶属关系的无偿劳役,是奴隶主的主要剥削手段,也是奴隶制剥削的主要形式。曲诺和阿甲都要自备耕牛、农具为主子耕田种地。除劳役外,曲诺和阿甲还要承受主子的财务摊派、高利贷盘剥、“吃绝户”等剥削。
2.傈僳族、景颇族、佤族的家长奴隶制
怒江傈僳族在18世纪已出现家长奴隶制。到20世纪初,家内奴隶约占傈僳族农村总人口的5%。家内奴隶来自收养子女、掠夺人口为奴,战争俘虏、债务奴隶、买卖人口等。其主要特点是:主人多把奴隶当做家庭成员,奴隶们称呼主人为“阿爹”、“阿叔”。奴隶从事家务劳动,也从事田间劳动,在日常生活中与主人无太大差别,可与主人同住、同吃、同劳动。在获得主人的信任后,有的可以继承主人的部分财产,奴隶一旦成家或继承主人的部分财产后,即可改变奴隶身份。一般蓄奴的家庭,主人不脱离生产劳动,并与奴隶一起共同劳作。家长奴隶制的主要特点是,奴隶大多是具有养子、养女身份的家庭成员。
景颇族的家长奴隶制与怒江傈僳族的家长奴隶制大同小异。其奴隶来源主要是购买、赠送、掠夺、陪嫁、抵债等,占有奴隶者大多是山官和有权势的头人。奴隶随官家姓,由官家取名为老大老二等。奴隶称官家夫妇为“父母”,称官家子女为兄妹,奴隶以家庭成员的身份从事田间和家内劳动。奴隶分为两种,一是家内奴隶,大多是女奴;二是分居奴隶,这是奴隶在主人帮助下结婚后,从主人家分得少量的土地和房舍,每年要向主人缴纳实物地租并负担各种劳役,其子女的身份也是奴隶。但是分居后,奴隶已占有少量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有相对独立性,有的向主人家缴纳一定银子后,赎身为自由人。
佤族家长奴隶制的一大特点是富裕户、中等户、贫困户都蓄养奴隶。奴隶的来源与景颇族相类似。奴隶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作为主人的养子、养女留在主人家中,被当做家庭成员,同时他们又是奴隶,地位卑贱,主要从事家务与田间劳动。有的奴隶得到主人的信任,举行接纳仪式后,可得到主人的姓氏,主人为其成婚,可以继承主人的财产,成为部落成员,享有部落成员的权利;得不到主人信任者,不仅挨打受骂,而且会被转卖,甚至被其他部落买去,将头砍下作祭祀谷地的牺牲品。
3.永宁摩梭人的奴隶制
永宁纳西族摩梭人分为官家(司沛)、百姓(责卡)、俄(奴婢,亦称俾子)三个等级。其中属于奴隶的“俄”约占总人口的29%。“俄”的来源主要有赦免或释放的罪犯,外来投靠的人户,沦为奴隶的百姓等。
永宁纳西族摩梭人的奴隶制与佤族、傈僳族、景颇族的家庭奴隶制有明显的区别。俾子(俄)主要是家庭奴隶,不被视为家庭成员,主要承担家庭劳务和各种劳役,地位低下。俾子有自己的家庭和少量财产以及生产资料,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主人会赐给俾子二亩左右的“粮食地”,如果善于经营,积累一些财产,通过租佃、抵押向他人租种或买到少量的土地耕种,逐渐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们会被土司或总管委认为小吏,但其奴隶身份不得改变。
网页编辑:金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