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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领主经济制度


   1.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经济

云南省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到20世纪50

年代尚保存着比较完整的封建领主制经济。

西双版纳古称产里,傣语称为“勐泐”,又称“勐乃”。元代泰定二年(公元1325),在今西双版纳设置车里军民总管府,以傣族首领为总管,配金虎符。明代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改车里军民府为车里军民宣慰使司,任用土司统治。明代隆庆四年(公元1570),车里宣慰使司应猛将所辖区域划分为十二个版纳,即十二个提供封建负担的行政区划,从此有了西双版纳的称谓。这个体制一直延续到20世纪50年代初。

西双版纳最大的封建领主是元明以来受封的车里军民宣慰使,傣语称“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是整个勐泐辖区的土地最高领有者,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山川、河流、森林,都属于召片领所有。故傣族民谚说:“南召领召”,意即“水和土都是官家的”。辖区内的人民都是召片领的臣仆,农奴耕种土地必须履行“种田出负担”的规定,即便是丧失劳动力不耕种领主土地的成年人,也必须“买水吃、买路走、买地住家”,就是死了也得向领主“买土盖脸”,按照规定他们要出成年人一份负担的三分之一。所有人在领主土地上猎获的野兽,必须将倒向大地一侧的兽身奉献给领主。未满15岁的少年,被视为没有“人”身份的孩子,他们可以不承担领主规定的必须提供的“负担”,但是他们死后“没有鬼魂”,不能用棺材装殓,村里人也不帮助抬埋。领主之间,可以整个村子地买卖农奴或把农奴作为馈赠亲友的礼物。如果有的农奴死绝无嗣,领主有权没收其全部财产。

宣慰使将土地分成若干“勐”(地区)或“版纳”(千亩田),给其直系亲属兄弟和子侄,世袭继承。他们被称为“召勐”,意为“一片土地的主人”。他们代表召片领管理勐,是勐的土地领有者。依照血统、地位、财产,形成森严的等级制度。宣慰使及其直系子女与血亲为最高等级,称为“孟”。他们能承袭宣慰使职位,充任高级官员以及各勐的首领(召勐),是统治集团的核心。宣慰使的旁系亲属为第二等级,称“翁”,能在各统治机构中担任官职。宣慰使的主要官员为第三等级,称为“召”,即官家,宣慰使的八大卡真(大臣)、波朗(属官)属于这个等级。第四等级是已降居百姓地位的官家的后代,称为“召庄”。他们是贵族的后裔,但血缘关系久已疏远,家道没落,成为普通百姓。他们可以从领主那儿得到土地,自食其力。其土地私有,不承担封建负担,具有自由身份和相对独立的地位。第五个等级是村寨的居民(约占农户总数的55%),称为“傣勐”(意为“本地人”或“建寨最早的人”),是主要的生产劳动者和贡赋、徭役的承担者。除耕种领主的份地、缴纳官租之外,还要按村寨划分,承担各种名目繁多的劳役。他们是最早的居民,其前身是农村公社的成员,所居村寨保留农村公社集体占有和分配使用土地的制度,还不是最低下的阶层。第六等级是“滚很召”,意为“官家的人”或“主子家的人”,即领主的家内奴隶,他们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人身完全依附于领主,没有任何自由。要为官家、主子从事各种繁重的劳动,他们约占农户总数的39%

这种按照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和血统形成的等级制度极为森严。奴隶主有各种等级特权。宣慰使和各勐土司的身份与地位世袭不变。大小卡真、波朗虽不能世袭,但是其子女亲属一般可以接任大小官职。傣勐和滚很召两个等级则是世代相承,不能改变其农奴和奴隶身份。与各等级的地位相适应,整个社会有一整套传统的礼法和习俗所确定的行为规范,每个人的举止言行都必须符合自己的等级身份。

在西双版纳封建领主的大土地所有制下,耕地的14%为宣慰使和召勐的私庄田,分为召片领的宣慰田和召勐的土司田。这些土地是他们的世袭领地。宣慰使属下的四大卡真(四大朝臣)、八卡真(八朝臣)、波朗等官员及各地方的当权头人,根据地位的高低享有俸禄田(头人田),这类田不得世袭。

佛寺也有田地,他们依靠农奴耕种,收取租粮。

农奴的份地,包括村寨集体占有的寨公田(占总耕地面积的58%)和家族占有的家族田(占总耕地面积的19%)。这两种田,领主利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农村公社分配土地的形式,通过村寨头人分配给农奴耕种。此外还有9%的私田,私田中有一部分是农奴主划给远房后裔耕种的“如庄田”,其他是农奴房前屋后的园圃地、田头地角的零星地、山沟僻壤的开荒地。

为维护封建领主的统治,农奴主有一整套政权机构。在召片领下,设有议事庭作为权力机构和议事机构,由庭长和管理行政、财粮、司法、户籍等高级官员组成,负责处理全区事务。召片领下设有大小30余勐,各勐也设有议事庭。勐以下是火西。火西以下是村寨,设有叭、鲊、先各级头人。

召片领及其大小官员制定了各种维护封建领主权利的成文法规和不成文的习俗规范,组建军队、设置法庭、修筑监狱、使用酷刑,以维护封建领主制度。

2.丽江纳西族领主庄园农奴制

公元1253年,忽必烈征服大理国。纳西族首领阿琮阿良迎蒙古兵于剌巴江口(今石鼓),元军顺利渡过金沙江直捣大理。因有功于蒙古军,受封为“茶罕章管民官”,后升任副元帅,世袭其职。明代洪武十七年,第八世首领阿甲阿得降于明,受明朝廷敕封为世袭丽江知府,赐姓木,取名木得,传16世。到清代雍正年间改土归流时止,纳西族木氏土司在丽江地区的封建领主统治达470多年。

明代丽江木土司管辖通安、巨津、宝山、兰州、维西等四州一县,辖区内所有的土地和人户都属于木土司世有。这四州一县分别由木土司封木姓亲属担任千总、土通判、土守备,世袭统治。

木土司是当地最高统治者,受元、明王朝赐封为世袭管民官、副都元帅、安抚使、土知府等职位,是大土地所有者和大农奴主,实行长子继承制。土司之下是大喇嘛、活佛,只有贵族出身的子弟才有可能被选为大喇嘛,充当活佛。木土司的直系亲属担任千总,为第三等级,也是大土地所有者,千总可以世袭。第四等级是巴总、管事,为土司属官,职位不可世袭。手工业者和百姓为第五等级,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和一定的人身自由。农奴是第六个等级,是整个社会的主要劳动力量,是领主赖以生存的基础。他们依附于领主的土地,从事繁重的劳作,除缴纳田赋之外,还要承担各种名目繁多的劳役,遇有战事还要当兵打仗。生活在最低层的是奴隶,称为“差巴”,他们没有任何生活与生产资料,完全依附于各级领主,可以买卖、转让和赠送。

清代改土归流以后,丽江木氏的封建领主制崩溃,丽江地区的封建地主制经济逐渐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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