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云南开发较早、发达程度较高的地区主要在坝区,山区的开发则较晚。但是到了明清时期,云南山区的开发出现了一个高潮。这一时期云南山区的开发与元明清以来中央王朝在云南实行屯垦戍边、移民实边的政策密切相关。
元代在云南设立行省后,曾实行大规模的屯田,设立机构管理屯政。当时在云南总计屯田22105双(双是白语,一双约等于4亩),折合3382.15顷。元代在云南的屯田,为以后明王朝在云南继续开展更大规模的屯田打下了基础。
明王朝平定云南后,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巩固统治政权,布置了驻军。洪武十五年,朱元璋以“云南既平,留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四都司兵守之,控制要害”[1]。并在云南实行卫所制度,凡驻军卫所都实行军屯。到洪武十九年,西平侯沐英又上奏:“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宜置屯,令军士开垦,以备储待。”[2]军屯一兴,云南各地生产为之改观,山区由此得以大规模开发。明代云南都司所领20卫、3御、18所,共有130个千户所,如果每千户所的官兵都是足额,则驻守在云南的卫所就有近15万人,加上军余和家小,当在百万以上,其屯田规模之大可想而知。大约到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军屯之田1270639亩之多[3]。卫所驻军除了在平坝、交通要道、关隘津梁驻守屯垦外,还有大量的哨戍遍布山区僻壤,这些哨戍大者五十余人,少者二三十人,“各哨兵俱连家小住扎”[4],久而久之,形成了村落。屯田卫所哨戍成了新的居民点,今天云南的许多地名有称所、堡、营、卫、屯、哨、田、庄等等,诸如此类,都是当年军屯遗迹。正如正德《云南志》卷一所称“诸卫遍于州县,千屯抡列于原野”。
明王朝在实施军屯的同时,广泛发展民屯。民屯既有移民屯田,也有招商屯田。明王朝积极鼓励人民开垦荒地,作为自己的业田,并规定“永不取科”,此外还对云南实行大规模的移民,公元1384年,“移中土大姓以实云南”,1387年,规定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屯云南”等等。当坝区的土地基本被开垦完以后,屯垦移民便向山区扩散,使山区获得新的劳动力,促进了山区的开发。明代在云南实行的屯田制招来了数以百万计的汉族劳动人民,使云南的汉族人口第一次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这对云南的社会经济发展和边疆的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代行绿营兵制,所有镇、协、营都有一个固定地区分防驻守,称为汛地,委千总、把总领兵驻扎。道光《云南通志》说:“关、哨、汛、塘之制,诘奸宄而戒不虞”,“设立哨塘,分置兵役,星罗棋布,至为周详。”总计云南有汛地三百多个。所设关、哨、汛、塘,大都在山区和边区,形成汛与汛相接、塘与塘相扣、密如蛛网、互通声气的形势,打破了山区的闭塞,把坝区和山区连成一个整体。这与明代有所不同,明代的哨戍分布的重点在交通沿线和关隘所在,清代则更为进步,甚至在云南的高寒山区和国境线上也“星罗棋布”关哨汛塘。驻防兵丁多是远地招募而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兵丁们吃粮安家,定居山区,改为民户,与当地少数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开发。
清代实行“摊丁入亩”的赋税改革,土地成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同时在云南大规模改土归流,打破了民族壁垒,促进内地汉族贫民迁徙到云南山区开矿垦种。而当时云南坝区已经得到了较充分的开发,“一人之耕不足以供数人之食”。因此,广大的边远山区成为移民们的必然去处。嘉庆以后,开化、广南等地,有湖广、四川、贵州移民“每日或数十人,或百余人,结群前往该处,租夷人山地,耕种为业”。至道光,“约已不下数万人”[5]。在民族聚居地,如临安府土司十五掌寨地带,“内地民人贸易往来纷如梭织,而楚、粤、蜀、黔各省携眷世居其地,租垦营生者亦几十之三四”。江、普洱、顺宁、永昌等地也大体如此[6]。除了这些锄山者以外,还有大量的内地流民到山区从事商贩活动或聚众开矿。时滇东北、滇南和滇东南山区,常常聚集成千上万的矿徒,开山挖矿,数量之大,以至清朝的文献中常以“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来形容这时到云南山区开发的流民。云南边远山区人口急剧增加,改变全省人口分布不均的现象,也使以往荒凉沉寂的边鄙山区打破了闭塞,迎来了开发的高潮。
明清云南山区的开发,土地大面积的扩大,而多数山区自然条件较差,不适宜水稻的种植,所以还直接导致了云南以种植玉米、蕃薯为主的山区新农业的开始。这一时期,随着移民大量迁入,在山区,引进了玉米、蕃薯的种植,逐渐取代了原来山区低产的大麦、燕麦和荞麦等,成为边远山区农民的“终岁之粮”,《新纂云南通志·物产志》云:“滇中荒凉高山不适于麦作之地,玉蜀黍均能生长,用途与稻、麦同,为当地主要食品,并可饲畜,酿酒,即其秆、叶、苞皮,无一废弃之物,具云南经济作为之重要者也。”由于玉米、蕃薯的传入,原来不适宜种植稻、麦的山区得到了开发和利用,从而把山区农业生产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这是云南经济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
注解:
[1] 《明太洪武祖实录》卷一百四十三。
[2] 《明太祖洪武实录》卷一百七十九。
[3] 正德《云南志》卷一。
[4] 正德《云南志》卷一。
[5]尹佩芬:《条陈滇省事宜四条疏·道光咸同四朝奏议》。
[6] 江源:《条陈稽查所属夷地事宜·介亭文集》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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